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都办事处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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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都办事处号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人民政府

关于三 (略) 2024-32号

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范围。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6158公顷(约84.2369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房屋搬迁。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政府储备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按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洋浦经 (略)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 (略)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浦管〔2019〕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 (略)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略) 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 (略) 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三 (略) 曾维鹏,联系电话:#

市 (略) 陈成刚, 联系电话:0898-#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略) 人民政府

关于三 (略) 2024-32号

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范围。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6158公顷(约84.2369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房屋搬迁。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政府储备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按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洋浦经 (略)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 (略)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浦管〔2019〕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 (略)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略) 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 (略) 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三 (略) 曾维鹏,联系电话:#

市 (略) 陈成刚, 联系电话:0898-#


(略) 人民政府

关于三 (略) 2024-32号

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范围。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6158公顷(约84.2369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房屋搬迁。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政府储备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按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洋浦经 (略)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 (略)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浦管〔2019〕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 (略)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略) 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 (略) 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三 (略) 曾维鹏,联系电话:#

市 (略) 陈成刚, 联系电话:0898-#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略) 人民政府

关于三 (略) 2024-32号

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现将拟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范围。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 (略) 南滩村委会周屋村小组、新基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约5.6158公顷(约84.2369亩)。均为农用地。不涉及房屋搬迁。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政府储备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按中共洋浦工委办公室《2020年工委会议纪要》(2020年46期)的规定执行,征地补贴资金及替代留用地的补偿资金合计7980元/亩,不再为村集体另行安排留用地。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的规定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洋浦经 (略)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 (略)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浦管〔2019〕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 (略)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人民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 (略) 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9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 (略)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 (略) 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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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略) 陈成刚, 联系电话: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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