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浙江起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万套大健康智能护理装备及12万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关于浙江起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万套大健康智能护理装备及12万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 (略) 新建年产#套大健康智能护理装备及#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4〕83号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4〕83号 (略) 新建年产#套大健康智能护理装备及#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 (略) 新建年产#套大健康智能护理装备及#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4〕83号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4〕83号 (略) 新建年产#套大健康智能护理装备及#套智能家居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4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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