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娄征补告〔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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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娄征补告〔202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文件, (略) 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 (略) 方石村、水洋村范围内,总面积5.7394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5.7394公顷,其中耕地2.1592公顷(水田1.2239公顷、旱地0.9353公顷)、园地0.1777公顷(果园0.1632公顷、茶园0.0145公顷)、林地1.9574公顷(乔木林地1.4224公顷、灌木林地0.2740公顷、其它林地0.2610公顷)、草地0.0537公顷(其他草地0.0537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379公顷( (略) 0.6379公顷)、*地水域0.4138公顷(坑塘水面0.4138公顷)、其它土地0.1466公顷(田坎0.1466公顷)、居住用地0.1931公顷(农村宅基地0.1931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 (略) 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用地,规划用途为 (略) 用地、防护绿地,具体建设 (略) 、绿地,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文件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安置补助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劳动力)安置实施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 (略) 级征迁部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 (略) 级征迁部门支付给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 2024年10月14日起至 2024年11月14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 (略) 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联系人:肖玉龙,联系电话:*。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 (略)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略) 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文件, (略) 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 (略) 方石村、水洋村范围内,总面积5.7394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5.7394公顷,其中耕地2.1592公顷(水田1.2239公顷、旱地0.9353公顷)、园地0.1777公顷(果园0.1632公顷、茶园0.0145公顷)、林地1.9574公顷(乔木林地1.4224公顷、灌木林地0.2740公顷、其它林地0.2610公顷)、草地0.0537公顷(其他草地0.0537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379公顷( (略) 0.6379公顷)、*地水域0.4138公顷(坑塘水面0.4138公顷)、其它土地0.1466公顷(田坎0.1466公顷)、居住用地0.1931公顷(农村宅基地0.1931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 (略) 2024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用地,规划用途为 (略) 用地、防护绿地,具体建设 (略) 、绿地,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文件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安置补助对象为被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劳动力)安置实施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 (略) 级征迁部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 (略) 级征迁部门支付给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自 2024年10月14日起至 2024年11月14日止,时间不低于三十日。

2、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 (略) 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联系人:肖玉龙,联系电话:*。

3、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 (略)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略) 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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