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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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四环字〔2024〕100号

各县(市) (略) :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4〕14号)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形成《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除国家和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 (略) (略) (略) 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本《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未列入国家和省以及本《目录》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给各县(市)分局审批。

3. (略) (略)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 (略) 负责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5.各县(市) (略) 要按照环评改革要求, (略) 域环境质量、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落实生态 (略) 管控、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6.本《名录》不包括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及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四环字〔2022〕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略) (略)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印发《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四环字〔2024〕100号

各县(市) (略) :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吉环环评字〔2024〕14号)要求,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进行调整,形成《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除国家和省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 (略) (略) (略) 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本《目录》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未列入国家和省以及本《目录》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给各县(市)分局审批。

3. (略) (略)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 (略) 负责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5.各县(市) (略) 要按照环评改革要求, (略) 域环境质量、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落实生态 (略) 管控、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6.本《名录》不包括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及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四环字〔2022〕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略) (略)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略) (略)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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