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4年12月15日,武汉 (略)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对“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查看 (略) 、 (略) 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汇报,查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和评议,形成验收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 (略) 武汉经济技 (略) (略) 69号6栋,实际总投资#,环保投资57.#,占总投资的2.88%,项目实际总租赁建筑面积为7240.94m2(为1层厂房5115.94m2,1层办公室1062.50m2,2层办公室1062.50m2)。主要产品为新能源汽车电流传感器#件/年、电涡流传感器#件/年、座椅控制器#件/年。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武汉 (略) 于2024年10月委托武汉 (略) 编制完成了《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11月7日取得《关于武汉 (略) 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环经开审[2024]70号。
(三)验收范围
该项目的验收范围与环评报告表及批复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无新增产品,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原有注塑机单台设备注塑约为2700件/天,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新增3台卧室注塑机(共5台),不超过环评设计产能情况下满足现有设施配套的生产能力;污染物种类未发生改变;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等未变,根据总量核实,企业排放污染物未增加10%及以上。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盐水、盐雾试验废盐水及冷却塔排污水,实际产生量约为2771.83m3/a。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氨氮、总磷。排放规律为间断排放,主要治理设施依托 (略) 现有 (略) 理后与冷却循环塔排污水一 (略) 废水 (略) (略) ,最终进入沌 (略) 理厂。
(二)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树脂浇注及固化废气、涂漆及固化废气、注塑废气、分板打标粉尘等。有机废气废气经合并后由1根排气筒排放,因此DA001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最终排放限值按相关标准最严值执行,场界无组织排放同时按相关标准最严值执行。
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 (略) 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武政规[2022]10号)要求中较严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较严者,厂房外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组织四氢呋喃、硫化氢、氯苯类、氨、#醛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氨、硫化氢同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组织及无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15m,设置有监测采样孔,能够满足排放要求。项目排气筒因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13m)5m以上,因此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速率标准限值须严格50%执行。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选用选用低噪设备、距离衰减、厂区四周建造围墙、加强绿化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废注塑件、焊渣、除尘器收集粉尘、 (略) 、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碳分子筛、滤网、废活性炭)、危险固体废物(废树脂、沾染有机物的金属、塑料、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墨盒、漆渣、滤网、废紫外灯管)。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 (略) 理。
一般固体: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间,外售物资回收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武汉佳 (略) )处置。
(略) 理后,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均得 (略) 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 (略) pH排放浓度在6.9~7.3(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9~10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2.4~2.9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13~19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0.065~0.084mg/L之间,总磷排放浓度在0.03~0.053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沌 (略) 理厂接管标准。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气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69—1.17mg/m3之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在0.139—2.02mg/m3之间,氯苯类未检出,硫化氢排放浓度在0.02—0.04mg/m3之间,氨排放浓度在0.69—1.59mg/m3之间,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1—1.8mg/m3之间,锡及其化合物和#醛排放浓度未检出。非#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氯苯类、氨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在0.127~0.298mg/m3之间,锡及其化合物浓度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氨浓度在0.06~0.21mg/m3之间,硫化氢浓度在0.002~0.006mg/m3之间,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39~0.64mg/m3之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产车间外#烷总烃浓度在0.49~0.58mg/m3之间,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1~▲4昼间噪声在58.1(A)~60.3dB(A)之间,夜间噪声49.5dB(A)~53.5dB(A)之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且完善验收调查报告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六、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武汉 (略)
单位地址: (略) 武汉经济技 (略) (略) 69号6栋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公示期: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7日。
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
2024年12月17日
2024年12月15日,武汉 (略)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对“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现场检查。
验收组现场查看 (略) 、 (略) 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和验收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的汇报,查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和评议,形成验收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 (略) 武汉经济技 (略) (略) 69号6栋,实际总投资#,环保投资57.#,占总投资的2.88%,项目实际总租赁建筑面积为7240.94m2(为1层厂房5115.94m2,1层办公室1062.50m2,2层办公室1062.50m2)。主要产品为新能源汽车电流传感器#件/年、电涡流传感器#件/年、座椅控制器#件/年。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武汉 (略) 于2024年10月委托武汉 (略) 编制完成了《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11月7日取得《关于武汉 (略) 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武环经开审[2024]70号。
(三)验收范围
该项目的验收范围与环评报告表及批复一致。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无新增产品,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原有注塑机单台设备注塑约为2700件/天,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新增3台卧室注塑机(共5台),不超过环评设计产能情况下满足现有设施配套的生产能力;污染物种类未发生改变;废水无第一类污染物;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等未变,根据总量核实,企业排放污染物未增加10%及以上。
三、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盐水、盐雾试验废盐水及冷却塔排污水,实际产生量约为2771.83m3/a。废水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氨氮、总磷。排放规律为间断排放,主要治理设施依托 (略) 现有 (略) 理后与冷却循环塔排污水一 (略) 废水 (略) (略) ,最终进入沌 (略) 理厂。
(二)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树脂浇注及固化废气、涂漆及固化废气、注塑废气、分板打标粉尘等。有机废气废气经合并后由1根排气筒排放,因此DA001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最终排放限值按相关标准最严值执行,场界无组织排放同时按相关标准最严值执行。
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 (略) 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武政规[2022]10号)要求中较严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较严者,厂房外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组织四氢呋喃、硫化氢、氯苯类、氨、#醛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氨、硫化氢同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组织及无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15m,设置有监测采样孔,能够满足排放要求。项目排气筒因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13m)5m以上,因此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速率标准限值须严格50%执行。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选用选用低噪设备、距离衰减、厂区四周建造围墙、加强绿化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废注塑件、焊渣、除尘器收集粉尘、 (略) 、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碳分子筛、滤网、废活性炭)、危险固体废物(废树脂、沾染有机物的金属、塑料、废矿物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墨盒、漆渣、滤网、废紫外灯管)。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 (略) 理。
一般固体: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间,外售物资回收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武汉佳 (略) )处置。
(略) 理后,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均得 (略) 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 (略) pH排放浓度在6.9~7.3(无量纲)之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9~10mg/L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2.4~2.9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13~19mg/L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0.065~0.084mg/L之间,总磷排放浓度在0.03~0.053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及沌 (略) 理厂接管标准。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气口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在0.69—1.17mg/m3之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在0.139—2.02mg/m3之间,氯苯类未检出,硫化氢排放浓度在0.02—0.04mg/m3之间,氨排放浓度在0.69—1.59mg/m3之间,颗粒物排放浓度在1.1—1.8mg/m3之间,锡及其化合物和#醛排放浓度未检出。非#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氯苯类、氨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在0.127~0.298mg/m3之间,锡及其化合物浓度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氨浓度在0.06~0.21mg/m3之间,硫化氢浓度在0.002~0.006mg/m3之间,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浓度在0.39~0.64mg/m3之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车产车间外#烷总烃浓度在0.49~0.58mg/m3之间,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1~▲4昼间噪声在58.1(A)~60.3dB(A)之间,夜间噪声49.5dB(A)~53.5dB(A)之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
五、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整改要求且完善验收调查报告的前提下,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条件。
六、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武汉 (略)
单位地址: (略) 武汉经济技 (略) (略) 69号6栋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公示期: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7日。
新能源汽车传感器、控制器生产项目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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