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一琛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拖布、100万套拖把和50万套家居塑料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 关于江苏一琛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拖布、100万套拖把和50万套家居塑料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 (略)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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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表*号
江苏一琛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江苏一琛 (略) 年产*件拖布、*套拖把和*套家居塑料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一琛 (略) 现租用 (略) (略) 龙 (略) 机电产业园2#、3#、5#空置厂房,租赁面积*.68m2。购置注塑机、数控铣床、深孔钻床、线切割、火花机等设备,购买共聚*烯、色母料、钢带等原料作为原材料,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件拖布、*套拖把和*套家居塑料用品的生产能力。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场所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 (略) 理后接管龙河 (略) 理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龙河 (略) 理厂接管限值。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产生有机废气的工段,应在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管理要求下,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和抛光、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移动式布袋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辅料使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内容,并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和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表示,厂界四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新改扩建值;非*烷总烃的厂房外、厂区内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3.合理 (略) 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略) 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此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液、钢渣、废火花油、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含油劳保用品属危废,应委托有资 (略) 理,严禁随意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5.此项目设2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248t/a、颗粒物≤0.059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80m3/a,COD≤0.432t/a、BOD5≤0.216t/a、SS≤0.2376t/a、氨氮≤0.0324t/a、总磷≤0.0054t/a、总氮≤0.048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略) 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 (略) 需在排污前完善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略) 宿城 (略) 和市环境综合 (略) 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8-*-89-05-*)
抄送: (略) 人民政府、 (略) 龙河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 (略) 、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名称 | 关于江苏一琛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拖布、100万套拖把和50万套家居塑料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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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 (略) | 公开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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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江苏一琛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江苏一琛 (略) 年产*件拖布、*套拖把和*套家居塑料用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一琛 (略) 现租用 (略) (略) 龙 (略) 机电产业园2#、3#、5#空置厂房,租赁面积*.68m2。购置注塑机、数控铣床、深孔钻床、线切割、火花机等设备,购买共聚*烯、色母料、钢带等原料作为原材料,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件拖布、*套拖把和*套家居塑料用品的生产能力。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场所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 (略) 理后接管龙河 (略) 理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龙河 (略) 理厂接管限值。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产生有机废气的工段,应在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管理要求下,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和抛光、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注塑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移动式布袋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辅料使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内容,并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和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相关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表示,厂界四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新改扩建值;非*烷总烃的厂房外、厂区内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3.合理 (略) 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略) 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此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液、钢渣、废火花油、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含油劳保用品属危废,应委托有资 (略) 理,严禁随意排放,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5.此项目设2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248t/a、颗粒物≤0.059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080m3/a,COD≤0.432t/a、BOD5≤0.216t/a、SS≤0.2376t/a、氨氮≤0.0324t/a、总磷≤0.0054t/a、总氮≤0.0486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略) 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 (略) 需在排污前完善排污许可登记手续,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略) 宿城 (略) 和市环境综合 (略) 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略)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8-*-89-05-*)
抄送: (略) 人民政府、 (略) 龙河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 (略) 、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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