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泉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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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泉州市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森林防 (略)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事项收悉。我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了报批稿。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森林防 (略) 建设项 (略)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4个森林火灾 (略) 以及6个省属国有林场,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本方案属于补报性质。本项目共建设防 (略) 427条,总长度914.706km,包括新建防 (略) 363条788.828km,改造防 (略) 64条125.878km。道路 (略) (略) ,路基宽度4m,设计时速15km/h,主要建设 (略) 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他工程等。工程施工总工期7个月,已于2024年6月初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底完工。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1186.7797hm2,其中永久占地1122.3597hm2,临时占地64.42hm2(红线内临时占地面积1.39hm2)。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1827.(略)m3,其中开挖土石方总量1387.(略)m3(其中表土226.(略)m3、土方876.(略)m3、石方283.(略)m3),填筑总量440.(略)m3(其中土方361.(略)m3、石方78.(略)m3),无借方,余方946.(略)m3(其中表土226.(略)m3、土方514.(略)m3、石方205.(略)m3)。余方中的表土和土 (略) 2025年造林绿化工作,石方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按规 (略) 置。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86.779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 (略) 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划 (略) 的防 (略) 。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略).(略)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投资(略).(略)元。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防 (略) 建设属于“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 (略) 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免征情形,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它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批复的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余方的定点堆放、及时转运和防护等,切实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应按 (略) (略) 、安溪县、永春县、德 (略) 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除外);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期间应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森林防 (略)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事项收悉。我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了报批稿。 (略) 水利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的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森林防 (略) 建设项 (略)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4个森林火灾 (略) 以及6个省属国有林场,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本方案属于补报性质。本项目共建设防 (略) 427条,总长度914.706km,包括新建防 (略) 363条788.828km,改造防 (略) 64条125.878km。道路 (略) (略) ,路基宽度4m,设计时速15km/h,主要建设 (略) 基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他工程等。工程施工总工期7个月,已于2024年6月初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底完工。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1186.7797hm2,其中永久占地1122.3597hm2,临时占地64.42hm2(红线内临时占地面积1.39hm2)。本工程土石方挖填总量1827.(略)m3,其中开挖土石方总量1387.(略)m3(其中表土226.(略)m3、土方876.(略)m3、石方283.(略)m3),填筑总量440.(略)m3(其中土方361.(略)m3、石方78.(略)m3),无借方,余方946.(略)m3(其中表土226.(略)m3、土方514.(略)m3、石方205.(略)m3)。余方中的表土和土 (略) 2025年造林绿化工作,石方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按规 (略) 置。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86.7797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 (略) 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划 (略) 的防 (略) 。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略).(略)元,其中主体设计已列投资(略).(略)元。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防 (略) 建设属于“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符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 (略) 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免征情形,同意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它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批复的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余方的定点堆放、及时转运和防护等,切实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应按 (略) (略) 、安溪县、永春县、德 (略) 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除外);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审批。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等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合格后3个月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期间应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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