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太平食品站屠宰厂搬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太平食品站屠宰厂搬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4〕26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藤县太平食品站屠宰厂搬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1-(略)-04-01-(略))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藤县太平镇南蛇塘 (略) 内(原太平鸿发木业厂址),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0.(略)度,北纬23.(略)度。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屠猪车间,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屠宰生猪(略)头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777.(略)元,环保投资(略)元,占总投资的7.39%。
二、项目已由藤县发 (略) 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 (略) 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屠宰加工车间产生的 (略) 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G1)排放, (略) 理站产生的 (略) 理后通过G1排气筒排放, (略) 理间产生的 (略) 理后通过G1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恶臭污染物、氨及硫化氢等 (略) 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2.蒸汽机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 (略) 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G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标准。在排气筒设置规范化 (略) 。
(二)项目综合废水经厂 (略) (略) 理,在达到《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与太平 (略) 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排入蒙江。
按要求在 (略) 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 (略) (略) 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日产日清。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规定落实对 (略) 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藤县 (略) 。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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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4〕26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藤县太平食品站屠宰厂搬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1-(略)-04-01-(略))为新建项目,选址位于藤县太平镇南蛇塘 (略) 内(原太平鸿发木业厂址),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为东经110.(略)度,北纬23.(略)度。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屠猪车间,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屠宰生猪(略)头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777.(略)元,环保投资(略)元,占总投资的7.39%。
二、项目已由藤县发 (略) 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 (略) 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屠宰加工车间产生的 (略) 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G1)排放, (略) 理站产生的 (略) 理后通过G1排气筒排放, (略) 理间产生的 (略) 理后通过G1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恶臭污染物、氨及硫化氢等 (略) 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2.蒸汽机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 (略) 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G2)排放,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标准。在排气筒设置规范化 (略) 。
(二)项目综合废水经厂 (略) (略) 理,在达到《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与太平 (略) 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排入蒙江。
按要求在 (略) 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 (略) (略) 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厂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日产日清。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六)按规定落实对 (略) 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藤县 (略) 。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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