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古龙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藤县古龙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梧审批环评字〔2024〕24号
藤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藤县古龙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为新建项目,选 (略) 藤县太平镇、古龙镇、平福乡和濛江镇的山脊上。场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0°50′6.000″,北纬23°40′51.6″。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新建20台单机容量为5.0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00MW,配置容量为20MW/40MWh储能系统,每台风机配备一台35kV箱式变电站;(2)新建1座110kV升压站;(3)新建35k (略) ,采用架空线敷设方案,总长度约54千米。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1.31%。项目升压站 (略) 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项目已通过核准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4〕4号)。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 (略) 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对项目临近饮用水水 (略) 的4号风机、6~8号风机、12~13号风机施工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报告书》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升压站生活 (略) 理后用于升压站周边桉树林施肥,不排向周边的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升压站的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的限值要求。
(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确保升压站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
(六)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 (略) 置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 (略) (略) 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升压站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 (略) 理。
(七)对升压站内配套建设事故油池,确保事故漏油得到妥善 (略) 置。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藤县 (略) 。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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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审批环评字〔2024〕24号
藤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藤县古龙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1-*)为新建项目,选 (略) 藤县太平镇、古龙镇、平福乡和濛江镇的山脊上。场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0°50′6.000″,北纬23°40′51.6″。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新建20台单机容量为5.0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00MW,配置容量为20MW/40MWh储能系统,每台风机配备一台35kV箱式变电站;(2)新建1座110kV升压站;(3)新建35k (略) ,采用架空线敷设方案,总长度约54千米。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1.31%。项目升压站 (略) 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项目已通过核准批复(梧审批投核字〔2024〕4号)。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 (略) 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对项目临近饮用水水 (略) 的4号风机、6~8号风机、12~13号风机施工提出的各项保护措施。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报告书》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升压站生活 (略) 理后用于升压站周边桉树林施肥,不排向周边的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升压站的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的限值要求。
(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确保升压站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
(六)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 (略) 置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 (略) (略) 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升压站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 (略) 理。
(七)对升压站内配套建设事故油池,确保事故漏油得到妥善 (略) 置。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藤县 (略) 。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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