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秀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秀山环执罚〔2024〕14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秀兴 (略)
法定代表人:张祥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4BTG3P
住所: (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 (略) 2号商住楼2层左侧办公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5日,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问题线索对秀 (略) 、 (略) 和秀山县 (略) 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秀 (略) 、 (略) 和秀山县 (略) 分别于2022年5月、2023年5月、2022年5月由秀山县秀兴 (略) 接手在线设备相关工作。其中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9.89%,补全有效传输率86.10%;秀山县秀兴 (略) (原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7.19%,补全有效传输率86.68%;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山县 (略) )2024年第一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42.18%,补全有效传输率45.65%,均未达到《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张祥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秀兴 (略) 。
3.2024年11月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1月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1月5日对企业副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9.89%,补全有效传输率86.10%;秀山县秀兴 (略) (原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7.19%,补全有效传输率86.68%;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山县 (略) )2024年第一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42.18%,补全有效传输率45.65%的事实。
6.《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证据6要求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4年11月18日直接向秀山县秀兴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1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4日向其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4号),告 (略) 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秀兴 (略) 在收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4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秀兴 (略) 的本次环境违法行 (略) 罚。
3.依据《 (略) 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 (略) 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 (略) 罚金额:两年内受过2 (略) 罚,罚款*元以上不足*元,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秀兴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大写):**万*仟元(*元)。
罚款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 (略) 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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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环执罚〔2024〕14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秀兴 (略)
法定代表人:张祥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C4BTG3P
住所: (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 (略) 2号商住楼2层左侧办公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5日,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问题线索对秀 (略) 、 (略) 和秀山县 (略) 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秀 (略) 、 (略) 和秀山县 (略) 分别于2022年5月、2023年5月、2022年5月由秀山县秀兴 (略) 接手在线设备相关工作。其中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9.89%,补全有效传输率86.10%;秀山县秀兴 (略) (原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7.19%,补全有效传输率86.68%;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山县 (略) )2024年第一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42.18%,补全有效传输率45.65%,均未达到《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张祥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秀兴 (略) 。
3.2024年11月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1月5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4年11月5日对企业副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9.89%,补全有效传输率86.10%;秀山县秀兴 (略) (原 (略) )2024年第二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87.19%,补全有效传输率86.68%;秀山县秀兴 (略) (原秀山县 (略) )2024年第一季度即时有效传输率42.18%,补全有效传输率45.65%的事实。
6.《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
证据6要求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支队于2024年11月18日直接向秀山县秀兴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4〕1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4日向其送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4号),告 (略) 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秀兴 (略) 在收到《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4〕14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秀兴 (略) 的本次环境违法行 (略) 罚。
3.依据《 (略) 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 (略) 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 (略) 罚金额:两年内受过2 (略) 罚,罚款*元以上不足*元,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公司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结合上述裁量因子,经过公式计算,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秀兴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大写):**万*仟元(*元)。
罚款限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 (略) 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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