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彤街南侧、南宫湖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一、基本情况
1.地块名称:普彤街南侧、南宫湖东侧地块
2.地理位置:本次调查地 (略) 安宋庄南侧
3.占地总面积:*.27平方米
4.地块用途及规划:地块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建设用地,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在农田时期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通过雨水淋溶、地表入渗对地块造成重金属、有机农药的污染。
建设期对地块填湖造地,填土土源地历史为农田,土源地使用的农药化肥可能对地块造成重金属、有机农药的污染。
地块停车场车辆油品可能发生滴漏,通过地表入渗的方式对地块造成石油烃(C10~C40)的污染。
通过对调查地块1000m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分析,地块周边共有2家工业企业,其中对调查地块可能造成污染的有 (略) (略) ,该企业生产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沉降的方式对地块造成苯、*苯、二*苯的污染。
南宫湖污染物可能通过地下水渗迁移的方式对地块造成氨氮的污染。
三、布点采样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8个,采集34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检测因子为pH、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氨氮、有机农药类。
其中pH、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氨氮、石油烃(C10~C40)、VOCs(苯、*苯)有检出,其余未检出,检出结果最大值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含1组平行样),检测因子为常规35项、二*苯、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
地下水中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锰、钠超标,超标原因 (略) 域地质因素,其余检出项目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II类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未检出。
四、调查结论
通过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调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土壤污染物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不存在健康风险,可用来建设相应设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 (略) 线第二阶段)结束。
一、基本情况
1.地块名称:普彤街南侧、南宫湖东侧地块
2.地理位置:本次调查地 (略) 安宋庄南侧
3.占地总面积:*.27平方米
4.地块用途及规划:地块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建设用地,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在农田时期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化肥通过雨水淋溶、地表入渗对地块造成重金属、有机农药的污染。
建设期对地块填湖造地,填土土源地历史为农田,土源地使用的农药化肥可能对地块造成重金属、有机农药的污染。
地块停车场车辆油品可能发生滴漏,通过地表入渗的方式对地块造成石油烃(C10~C40)的污染。
通过对调查地块1000m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分析,地块周边共有2家工业企业,其中对调查地块可能造成污染的有 (略) (略) ,该企业生产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沉降的方式对地块造成苯、*苯、二*苯的污染。
南宫湖污染物可能通过地下水渗迁移的方式对地块造成氨氮的污染。
三、布点采样
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8个,采集34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检测因子为pH、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氨氮、有机农药类。
其中pH、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氨氮、石油烃(C10~C40)、VOCs(苯、*苯)有检出,其余未检出,检出结果最大值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含1组平行样),检测因子为常规35项、二*苯、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
地下水中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锰、钠超标,超标原因 (略) 域地质因素,其余检出项目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II类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未检出。
四、调查结论
通过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调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土壤污染物满足第二类用地要求,同时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不存在健康风险,可用来建设相应设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该阶段( (略) 线第二阶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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