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
关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
彭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彭 (略) 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项目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 (略) 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彭 (略)
三、项目代码:2412-#-04-01-#
四、项目建设地点:彭泽县龙城镇分水岭旁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用地面积551.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02.1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讯、询室、律师会见室、合成作战室、人身检查室、辨认室等。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一般债券资金和自筹。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置审批手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
此复
2024年12月12日
(略) (略) 站
(略) (略) 站
各省、 (略) (略)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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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彭 (略) 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项目立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彭 (略) 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项目立项。
二、项目法人:彭 (略)
三、项目代码:2412-#-04-01-#
四、项目建设地点:彭泽县龙城镇分水岭旁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用地面积551.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02.1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执法办案监督管理中心讯、询室、律师会见室、合成作战室、人身检查室、辨认室等。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约#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一般债券资金和自筹。
七、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来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八、请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论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抓紧落实规划选址、项目土地等前置审批手续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资金来源等前期工作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九、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十、需要使用砂浆的项目,请按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府办发[2021]13号)执行。
十一、项目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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