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开区沪宁铁路与镇大铁路间、谷阳路以西和横山路以东、虞河路以南、扬子江路以北2宗地块收储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关于经开区沪宁铁路与镇大铁路间、谷阳路以西和横山路以东、虞河路以南、扬子江路以北2宗地块收储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略) :
根据《关于经开区沪宁铁路与镇大铁路间、谷阳路以西和横山路以东、虞河路以南、扬子江路以北2宗地块收储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镇自然资经开〔2024〕69号)及相关附件材料, (略) 审查,现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依据《森林法》及《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及相关政策与规定, (略) 经济技 (略) 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认定,该项目拟永久使用镇 (略) 林地1.1121公顷,按权属分:均为集体林地;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9181公顷,其他林地0.1940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分:均为Ⅳ级保护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均为一般商品林;按使用林地类型分:用材林林地0.9181公顷,其他林地0.1940公顷。拟使用林地林木蓄积量为10立方米。
镇江经济技 (略) 土地储备中心拟 (略) 内使用林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经镇 (略) 林业部门现场查验,该地块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一致;项目不存在未批先用、未批先伐等违法行为。该项目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 (略) ; (略) 域未发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不涉及省级野生动物集 (略) ;不涉及自 (略)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 (略) 等重 (略) 域。该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已在被用地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意见反馈,使用林地无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 (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苏财综〔2016〕20 号),项目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9.(略)元。
经审查,该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我局拟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申请。现将有关材料随文呈报,请予审核。
(略) :
根据《关于经开区沪宁铁路与镇大铁路间、谷阳路以西和横山路以东、虞河路以南、扬子江路以北2宗地块收储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镇自然资经开〔2024〕69号)及相关附件材料, (略) 审查,现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依据《森林法》及《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及相关政策与规定, (略) 经济技 (略) 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认定,该项目拟永久使用镇 (略) 林地1.1121公顷,按权属分:均为集体林地;按地类分:乔木林地0.9181公顷,其他林地0.1940公顷;按林地保护等级分:均为Ⅳ级保护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均为一般商品林;按使用林地类型分:用材林林地0.9181公顷,其他林地0.1940公顷。拟使用林地林木蓄积量为10立方米。
镇江经济技 (略) 土地储备中心拟 (略) 内使用林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经镇 (略) 林业部门现场查验,该地块拟使用林地的位置、范围与现地一致;项目不存在未批先用、未批先伐等违法行为。该项目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 (略) ; (略) 域未发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不涉及省级野生动物集 (略) ;不涉及自 (略)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 (略) 等重 (略) 域。该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已在被用地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意见反馈,使用林地无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 (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苏财综〔2016〕20 号),项目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9.(略)元。
经审查,该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我局拟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申请。现将有关材料随文呈报,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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