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留置中心红塔区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玉溪市留置中心红塔区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留置中 (略) 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34′37.527″,北纬24°24′52.100″,拟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总占地面积*m2。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2024年7月~2024年8月云南 (略) 开展了本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地块内厂房于2023年8月拆除,现状为空地。根据历史用地调查,地 (略) (略) 北城街道 (略) 居民小组用地(农用地),2003年至2009年期间由 (略) 租用做成品堆场使用,2010年至2023年期间由 (略) 租用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2021年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3年8月地块内原有建筑物拆除,2024年该地块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规 (略) 留置中 (略) 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周边现状北面为山地和中温营村,东面为大棚,南面为悦云 (略) 、 (略) 留置中心,东面为葛井庙村。南面历史上为玉溪冠南冶金矿山机械厂、 (略) (略) 、 (略) (略) 、 (略)
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分为2个阶段实施:
①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 (略) 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
根据企业行业类别及生产原辅材料、工艺内容判断,原厂为建筑材料制造行业,生产工艺主要为搅拌注模、切割、蒸养,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主要为外购的水泥、石灰、石膏、砂石料,不使用废渣,可能对本项目地块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为露天堆放的燃料煤,由于雨水的淋溶及冲刷作用,从而产生煤泥水,煤泥水如果进入土壤会破坏土壤微生物生存环境,主要污染途径为通过垂直入渗或地面漫流进入本项目地块。且地块内存在的人工填土由于回填年代比较久远,无法追溯填土来源,无法排除填土是否存在污染源。综上,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不排除地块内存在土壤污染行为,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初步采样分析,明确土壤是否受到污染。
②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主要对调查地块 (略) 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本项目地块和对照点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地块内原工业企业对本地块不存在明显的土壤污染情况,回填土也未受过污染,土壤无需开展详细采样调查及风险评估。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的各项指标均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均呈中性水质,地块内地下水不利用、不开发,地块内原工业企业及回填土层对本地块不存在明显的地下水污染情况,地下水无需开展详细采样调查及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工作到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结束。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本场地达到机关团体用地标准,因此本场地可作为机关团体用地,可用来建设相应服务设施。
编制单位:云南 (略)
(略) 留置中 (略) 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34′37.527″,北纬24°24′52.100″,拟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总占地面积*m2。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2024年7月~2024年8月云南 (略) 开展了本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现场勘查,地块内厂房于2023年8月拆除,现状为空地。根据历史用地调查,地 (略) (略) 北城街道 (略) 居民小组用地(农用地),2003年至2009年期间由 (略) 租用做成品堆场使用,2010年至2023年期间由 (略) 租用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2021年该地块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23年8月地块内原有建筑物拆除,2024年该地块 (略) (略) 纪律检查委员会规 (略) 留置中 (略) 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
项目周边现状北面为山地和中温营村,东面为大棚,南面为悦云 (略) 、 (略) 留置中心,东面为葛井庙村。南面历史上为玉溪冠南冶金矿山机械厂、 (略) (略) 、 (略) (略) 、 (略)
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分为2个阶段实施:
①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 (略) 域进行了环境分析和污染识别。
根据企业行业类别及生产原辅材料、工艺内容判断,原厂为建筑材料制造行业,生产工艺主要为搅拌注模、切割、蒸养,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主要为外购的水泥、石灰、石膏、砂石料,不使用废渣,可能对本项目地块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主要为露天堆放的燃料煤,由于雨水的淋溶及冲刷作用,从而产生煤泥水,煤泥水如果进入土壤会破坏土壤微生物生存环境,主要污染途径为通过垂直入渗或地面漫流进入本项目地块。且地块内存在的人工填土由于回填年代比较久远,无法追溯填土来源,无法排除填土是否存在污染源。综上,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不排除地块内存在土壤污染行为,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初步采样分析,明确土壤是否受到污染。
②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主要对调查地块 (略) 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本项目地块和对照点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地块内原工业企业对本地块不存在明显的土壤污染情况,回填土也未受过污染,土壤无需开展详细采样调查及风险评估。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的各项指标均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均呈中性水质,地块内地下水不利用、不开发,地块内原工业企业及回填土层对本地块不存在明显的地下水污染情况,地下水无需开展详细采样调查及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工作到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结束。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本场地达到机关团体用地标准,因此本场地可作为机关团体用地,可用来建设相应服务设施。
编制单位:云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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