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产发科创谷项目1-6厂房、1-7厂房及地下室一
广州南沙产发科创谷项目1-6厂房、1-7厂房及地下室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GG(略)
穗南审批建证〔2024〕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2-17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南沙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产发科创谷项目(1-6厂房、1-7厂房及地下室一) |
综合受理号 | nsMB2E(略)125 |
建设位置 | (略) (略) 珠江街道四涌东南侧、界河涌东北侧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略)5 | |
---|---|---|
发文号 | 穗南审批建证〔2024〕86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略)GG(略) | |
日期 | 2024-12-17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南沙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产发科创谷项目(1-6厂房、1-7厂房及地下室一) | |
综合受理号 | nsMB2E(略)125 | |
建设位置 | (略) (略) 珠江街道四涌东南侧、界河涌东北侧 | |
建设规模 | 1-6厂房,1幢,地上4层:2637.6平方米;1-7厂房,1幢,地上4层:4532.76平方米;地下室一,1幢,地下1层:9500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 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上述附图、附件在完成批后监管后核发) 1、建设单位通过告知承诺信用审批的方式取得本证,应按本次所报工程的承诺书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证所指单体工程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3、自本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规划放线测量,并配合规划审批部门完成批后监管审查。 4、本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出自穗南审批规划业务函〔2024〕111号文 所附总平面图。建筑场 (略) 方案、各栋建筑物具体轮廓、面积、间距等应在批后监管时进一步核验,最终以后续核发的各栋建筑单体工程的规划报建图、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广 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为准。 5、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 6、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向审批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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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GG(略)
穗南审批建证〔2024〕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 (略) | |
日 期 | 2024-12-17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南沙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产发科创谷项目(1-6厂房、1-7厂房及地下室一) |
综合受理号 | nsMB2E(略)125 |
建设位置 | (略) (略) 珠江街道四涌东南侧、界河涌东北侧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略)5 | |
---|---|---|
发文号 | 穗南审批建证〔2024〕86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略)GG(略) | |
日期 | 2024-12-17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南沙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南沙产发科创谷项目(1-6厂房、1-7厂房及地下室一) | |
综合受理号 | nsMB2E(略)125 | |
建设位置 | (略) (略) 珠江街道四涌东南侧、界河涌东北侧 | |
建设规模 | 1-6厂房,1幢,地上4层:2637.6平方米;1-7厂房,1幢,地上4层:4532.76平方米;地下室一,1幢,地下1层:9500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 1.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上述附图、附件在完成批后监管后核发) 1、建设单位通过告知承诺信用审批的方式取得本证,应按本次所报工程的承诺书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证所指单体工程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3、自本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规划放线测量,并配合规划审批部门完成批后监管审查。 4、本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出自穗南审批规划业务函〔2024〕111号文 所附总平面图。建筑场 (略) 方案、各栋建筑物具体轮廓、面积、间距等应在批后监管时进一步核验,最终以后续核发的各栋建筑单体工程的规划报建图、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广 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为准。 5、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提出申请。 6、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向审批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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