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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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建设管理办法》( (略) 〔2024〕170号,见附件1) (略) (略) 统一部署,现组织开展20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4年12月27日前。

  二、申请条件

  1. (略) (略) (略) 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

  2.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类别开展线上或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三、申请备案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通知的 (略) 提交备案材料,提交内容为《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备案表》(附件2)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并于12月27日前 (略) 指定邮箱:*@*ttp://**。

  2.材料初审和推荐。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 (略) (略) 推荐。

  3.备案审核。 (略) (略) 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确定备案名单。

  4.公布名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四、其他事项

  1.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 (略) (略) 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

  3.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已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不需要 (略) 点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 (略) (略) 关于修订《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备案表

   (略) (略) 场 (略) ( (略) )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邱宇;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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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建设管理办法》( (略) 〔2024〕170号,见附件1) (略) (略) 统一部署,现组织开展20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4年12月27日前。

  二、申请条件

  1. (略) (略) (略) 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

  2.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类别开展线上或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三、申请备案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通知的 (略) 提交备案材料,提交内容为《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备案表》(附件2)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并于12月27日前 (略) 指定邮箱:*@*ttp://**。

  2.材料初审和推荐。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 (略) (略) 推荐。

  3.备案审核。 (略) (略) 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确定备案名单。

  4.公布名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四、其他事项

  1.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近三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知识产权行政部 (略) (略) 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

  3.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已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不需要 (略) 点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 (略) (略) 关于修订《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略) 知识产权信息 (略) 点备案表

   (略) (略) 场 (略) ( (略) )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邱宇;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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