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大道与揭家山路交汇处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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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大道与揭家山路交汇处东北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略) 临川大道 (略) (略) 东北侧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略) ,文昌大道以西、临川大道以北、 (略) 以东位置,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939.94平方米(合4.4099亩)。地块中心坐标为E116.*°,N27.*°。本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最早为农村宅基地,2021年前曾从事过汽车修理厂,目前地块为未利用空地,地块内地面全部硬化及剩余少量墙体,无生产设备设施和废水、废渣等废弃物。 (略) (略) 提供的调查地块规划文件可知,本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01.01)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于2024年5月通过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明确了地块的潜在污染源、潜在污染因子等信息。本地块面积2939.94平方米,地块内汽修车间、危废仓库及原料仓库属于疑 (略) 域,疑 (略) 域面积为1132平方米。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得知:调查范围内原用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用地现状为汽修厂关闭后空置场地,地块内主要建筑基本拆除,无生产设备遗留; (略) (略) (略) 提供的规划文件,地块仍规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对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江西省中环岩 (略) (略) 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规范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部共布设土壤取样点位5个,另外在地块四周布设1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42组(含5组平行样品);场地内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外地下水流向的下游方向布置1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外地下水上游方向未 (略) 布置1个地下水对照采样点,共采集5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行样)。结果分析如下:

(1)本次调查中,场地内各监测点土壤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满足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本次调查中,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石油类 (略) 团体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石油类限值》(T/SBX 11-2018)中IV类限值要求。

因此,本地块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用地要求,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情况满足用地规划要求,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7年07月01日实施)中定义的污染地块,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 (略) ,抚州

(略) 临川大道 (略) (略) 东北侧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 (略) (略) ,文昌大道以西、临川大道以北、 (略) 以东位置,地块总用地面积为2939.94平方米(合4.4099亩)。地块中心坐标为E116.*°,N27.*°。本地块的历史使用情况最早为农村宅基地,2021年前曾从事过汽车修理厂,目前地块为未利用空地,地块内地面全部硬化及剩余少量墙体,无生产设备设施和废水、废渣等废弃物。 (略) (略) 提供的调查地块规划文件可知,本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01.01)第五十九条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于2024年5月通过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明确了地块的潜在污染源、潜在污染因子等信息。本地块面积2939.94平方米,地块内汽修车间、危废仓库及原料仓库属于疑 (略) 域,疑 (略) 域面积为1132平方米。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得知:调查范围内原用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用地现状为汽修厂关闭后空置场地,地块内主要建筑基本拆除,无生产设备遗留; (略) (略) (略) 提供的规划文件,地块仍规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对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江西省中环岩 (略) (略) 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赣环土壤〔2022〕1号)等技术规范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部共布设土壤取样点位5个,另外在地块四周布设1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土壤样品42组(含5组平行样品);场地内布设2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外地下水流向的下游方向布置1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外地下水上游方向未 (略) 布置1个地下水对照采样点,共采集5组地下水样品(含1组行样)。结果分析如下:

(1)本次调查中,场地内各监测点土壤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满足江西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本次调查中,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石油类 (略) 团体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石油类限值》(T/SBX 11-2018)中IV类限值要求。

因此,本地块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用地要求,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情况满足用地规划要求,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2017年07月01日实施)中定义的污染地块,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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