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西山北路35号地块绵自然资规设〔2023〕375号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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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西山北路35号地块绵自然资规设〔2023〕375号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 (略) (略) 35号地块,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35号,地块中心坐标为X:#.949,Y:#.774(国家2000坐标系高斯投影),总占地面积#.07平方米。地块土地权人为绵阳鑫 (略) ,地块内现状主要为绵阳鑫 (略) 库房。根据《 (略) 自然资 (略) 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375号),地块用地性质将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面积#.85平方米(A地块#.52平方米、B地块#.33平方米),属于#中第一类用地; (略) 用地面积3748.92平方米,公园绿地用地面积2934.3平方米,属于#中第二类用地。保守起见,本次地块调查均按第一类用地标准执行。

二、初步调查内容

(1)根据资料查询及人员访谈,50年代之前,本地块范围内主要为当地居民民房,农田菜地以树林、荒地;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不涉及散乱污等工业活动。50年代左右,地块被供销社征用建设库房,用以存储供销社生活及农用物资。1985~1989年之间,绵阳鑫 (略) 库房取得地块土地权,在原供销社库房的基础上#续加固或重建地块内库房,用于公司成品药物存放。1989年~2008年,绵阳鑫 (略) 利 (略) 成品药物存放,所存药物均为包装好的西药或中药,不涉及药物生产或加工。其 (略) 3 (略) 1栋库房涉及化学试剂及危化品暂存。2008年至今,绵阳鑫 (略) 库房停运,地块及其中大部分库房 (略) (略) 物流分公司使用, (略) #续分别外租给各小型企业、公司作为物资库房使用,所存放物料均为成品商或原辅材料(生活、农用、家具家电等物资),不涉及一般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的存放;其中自建库房5中建筑材料库房存在过临时的水泥砂浆搅拌(2023~2024)。另外, (略) 3 (略) 1栋库房仍用于化学试剂及危化品暂存,至2024年全部清空。

(2)地块调查范围内存在过有毒有物质储存,但不涉及 (略) 置;地块不存在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不存在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工业废气污染,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不涉及规模化养殖。地块周围500m范围内主要为物流库房、居民住户及行政单位,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不存在有毒有物质使用等潜在污染土壤行为;周边地块历史上未有污染事故发生,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本项目前期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方式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经调查, (略) (略) 35号地块内绵阳鑫 (略) (略) 3 (略) 1栋库房-鑫天诚化学试剂库、南区1栋库房-鑫天诚危化品库、南区自建库房5-装修材料仓库、南区自建库房8-汽车旧件仓库、北区2栋库房-楼梯建材仓库 (略) 域,可能涉及的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扩散、泄露下渗和事故排放等多种途径污染地块及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地块原有企业生产工艺及环境影响特点,并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初步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的污染隐患主要为:pH、含镍化合物、含锑化合物、含钴化合物、含锰化合物、含钡化合物、含铬化合物、含锌化合物、含银化合物、含铅化合物、含钒化合物、含硒化合物、氟化物、含锡化合物、石油烃等。

(4)本次调查共检测土壤样品7个(含1个对照土样)。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表2“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4403/T67-2020)中表2“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及样品实测值评价分析可知: (略) (略) 35号地土壤超标率为0%,与对照点位浓度值比较无明显差异,且特征污染物检出浓度均未达到筛选值80%或以上,无需进行加密采样。

本次调查共检测地下水样品1个。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标准限值,石油类指标浓度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I类标准限值。地块地下水超标率为0%,与对照点位浓度值比较无明显差异,地块地下水状况良好。

三、地块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相关规定, (略) (略) 35号地块(绵自然资规设〔2023〕375号)内土壤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故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存在环境风险,无需开展详细采样分析和地块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后期第一类用地类型(二类住宅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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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地块 (略) (略) 35号地块,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35号,地块中心坐标为X:#.949,Y:#.774(国家2000坐标系高斯投影),总占地面积#.07平方米。地块土地权人为绵阳鑫 (略) ,地块内现状主要为绵阳鑫 (略) 库房。根据《 (略) 自然资 (略) 地块规划条件》(绵自然资规设〔2023〕375号),地块用地性质将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面积#.85平方米(A地块#.52平方米、B地块#.33平方米),属于#中第一类用地; (略) 用地面积3748.92平方米,公园绿地用地面积2934.3平方米,属于#中第二类用地。保守起见,本次地块调查均按第一类用地标准执行。

二、初步调查内容

(1)根据资料查询及人员访谈,50年代之前,本地块范围内主要为当地居民民房,农田菜地以树林、荒地;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不涉及散乱污等工业活动。50年代左右,地块被供销社征用建设库房,用以存储供销社生活及农用物资。1985~1989年之间,绵阳鑫 (略) 库房取得地块土地权,在原供销社库房的基础上#续加固或重建地块内库房,用于公司成品药物存放。1989年~2008年,绵阳鑫 (略) 利 (略) 成品药物存放,所存药物均为包装好的西药或中药,不涉及药物生产或加工。其 (略) 3 (略) 1栋库房涉及化学试剂及危化品暂存。2008年至今,绵阳鑫 (略) 库房停运,地块及其中大部分库房 (略) (略) 物流分公司使用, (略) #续分别外租给各小型企业、公司作为物资库房使用,所存放物料均为成品商或原辅材料(生活、农用、家具家电等物资),不涉及一般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的存放;其中自建库房5中建筑材料库房存在过临时的水泥砂浆搅拌(2023~2024)。另外, (略) 3 (略) 1栋库房仍用于化学试剂及危化品暂存,至2024年全部清空。

(2)地块调查范围内存在过有毒有物质储存,但不涉及 (略) 置;地块不存在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不存在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工业废水污染、工业废气污染,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不涉及规模化养殖。地块周围500m范围内主要为物流库房、居民住户及行政单位,不涉及规模化养殖,不存在有毒有物质使用等潜在污染土壤行为;周边地块历史上未有污染事故发生,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本项目前期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方式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经调查, (略) (略) 35号地块内绵阳鑫 (略) (略) 3 (略) 1栋库房-鑫天诚化学试剂库、南区1栋库房-鑫天诚危化品库、南区自建库房5-装修材料仓库、南区自建库房8-汽车旧件仓库、北区2栋库房-楼梯建材仓库 (略) 域,可能涉及的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扩散、泄露下渗和事故排放等多种途径污染地块及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地块原有企业生产工艺及环境影响特点,并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技术导则和规范,初步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的污染隐患主要为:pH、含镍化合物、含锑化合物、含钴化合物、含锰化合物、含钡化合物、含铬化合物、含锌化合物、含银化合物、含铅化合物、含钒化合物、含硒化合物、氟化物、含锡化合物、石油烃等。

(4)本次调查共检测土壤样品7个(含1个对照土样)。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表2“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4403/T67-2020)中表2“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及样品实测值评价分析可知: (略) (略) 35号地土壤超标率为0%,与对照点位浓度值比较无明显差异,且特征污染物检出浓度均未达到筛选值80%或以上,无需进行加密采样。

本次调查共检测地下水样品1个。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标准限值,石油类指标浓度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I类标准限值。地块地下水超标率为0%,与对照点位浓度值比较无明显差异,地块地下水状况良好。

三、地块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相关规定, (略) (略) 35号地块(绵自然资规设〔2023〕375号)内土壤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故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本地块不存在环境风险,无需开展详细采样分析和地块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后期第一类用地类型(二类住宅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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