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公安局玉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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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公安局玉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 (略) (略) 玉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项目概况

(略) (略) 玉山派出所业务用 (略) 玉山镇益前溪,该调查地块原为水田、 (略) 、沟渠,其中耕地主要种植水稻、茭白、莲子等。 (略) 规划调整,20 (略) 人民政府将该地块以行政划拨方式 (略) (略) 使用, (略) (略) 玉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用地,目前 (略) (略) 玉山派出所,根据地块规划材料,地块面积为2391.75m2,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A(A33、A5、A6除外))(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59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由水田、 (略) 、沟渠变更为机关团体用地(A(A33、A5、A6除外))(0801),故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监测点位。

三、调查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确认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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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 (略) (略) 玉山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项目概况

(略) (略) 玉山派出所业务用 (略) 玉山镇益前溪,该调查地块原为水田、 (略) 、沟渠,其中耕地主要种植水稻、茭白、莲子等。 (略) 规划调整,20 (略) 人民政府将该地块以行政划拨方式 (略) (略) 使用, (略) (略) 玉山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用地,目前 (略) (略) 玉山派出所,根据地块规划材料,地块面积为2391.75m2,地块用地性质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A(A33、A5、A6除外))(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59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由水田、 (略) 、沟渠变更为机关团体用地(A(A33、A5、A6除外))(0801),故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等方式对本地块、相邻地块的用地历史、现状进行污染识别;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以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技术规范在地块内布设土壤快筛监测点位。

三、调查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确认本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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