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连山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更换机油业务过程中为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时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危险废物(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6日制作),证明: (略) (略) (略) 于2024年9月6日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阅了相关台账资料。
证据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危 (略) 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在从事业务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并定期交由有资质 (略) 置。
证据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略) (略) 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9月19日制作),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证据四: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连山改〔2024〕1号),责令你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派出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已落实整改。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不 (略) 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山不罚告〔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不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 (略) 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 (略) (略) 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收到《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 (略) 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 (略) 罚。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略))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清环连山不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更换机油业务过程中为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时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危险废物(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6日制作),证明: (略) (略) (略) 于2024年9月6日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阅了相关台账资料。
证据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危 (略) 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在从事业务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并定期交由有资质 (略) 置。
证据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略) (略) 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9月19日制作),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证据四: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大众汽车修理厂的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连山改〔2024〕1号),责令你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4日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派出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已落实整改。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不 (略) 罚事先告知书》(清环连山不罚告〔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不 (略)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 (略) 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 (略) (略) 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当事人收到《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 (略) 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 (略) 罚。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略))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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