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机械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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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机械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 (略) (略) 新丰镇, (略) , (略) 河,东南侧为新丰广播电视台,北侧为新丰镇居民点,地块面积约为#m2。项目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北纬33.#°。本次调查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参照自然资发〔2023〕234号文件,地块分类代码为1001。未来暂不改变用地类型,本次调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对其进行评价。依本次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上述士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部分,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华新机械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5日~20日,我司技术人员对本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工作。华新机械厂原为大丰县紧固件厂,大丰县紧固件厂于1980年建厂。1998年,大丰县紧固件厂被华新机械厂收购,并更名。华新机械厂于2010年停产并拆除设备,地块内厂房闲置。2024年,地块内构筑物均已拆除,现为空地。

2024年3月2日~4日,我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地块现场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工作,并将采集的土壤、地下水样品送至有相关 (略) 进行检测分析。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布设深层土采样点11个,地下水采样点3个;在地块外北侧约 (略) 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 (略) 原为空地,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土壤样品分析项目包括pH、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分析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

经实验室检测分析,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7种(pH除外);地下水样品检出污染物总硬度、色、浊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挥发性酚类、氯化物、氨氮、锰、铜、钠、砷、铅、镍15种(pH除外)。

调查结论:本地块土壤所检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也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下水检出因子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氨氮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的Ⅳ类标准,其他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不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总结论:根据调查报告,地块内部土壤各监测点位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地块内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氨氮超标,超标倍数较小,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调查地块超标指标中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氨氮均为感官形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因此调查地块后期在地下水不开采利用的情况下,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可以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地块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后期如改变地块规划用途,须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略) ,江苏, (略) , (略) ,上海,盐城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 (略) (略) 新丰镇, (略) , (略) 河,东南侧为新丰广播电视台,北侧为新丰镇居民点,地块面积约为#m2。项目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北纬33.#°。本次调查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参照自然资发〔2023〕234号文件,地块分类代码为1001。未来暂不改变用地类型,本次调查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对其进行评价。依本次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上述士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初步采样分析部分,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华新机械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5日~20日,我司技术人员对本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工作。华新机械厂原为大丰县紧固件厂,大丰县紧固件厂于1980年建厂。1998年,大丰县紧固件厂被华新机械厂收购,并更名。华新机械厂于2010年停产并拆除设备,地块内厂房闲置。2024年,地块内构筑物均已拆除,现为空地。

2024年3月2日~4日,我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地块现场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场采样工作,并将采集的土壤、地下水样品送至有相关 (略) 进行检测分析。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布设深层土采样点11个,地下水采样点3个;在地块外北侧约 (略) 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 (略) 原为空地,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土壤样品分析项目包括pH、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分析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

经实验室检测分析,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7种(pH除外);地下水样品检出污染物总硬度、色、浊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挥发性酚类、氯化物、氨氮、锰、铜、钠、砷、铅、镍15种(pH除外)。

调查结论:本地块土壤所检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也不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下水检出因子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氨氮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的Ⅳ类标准,其他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不超过《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总结论:根据调查报告,地块内部土壤各监测点位污染物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地块内地下水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氨氮超标,超标倍数较小,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调查地块超标指标中溶解性总固体、钠、氯化物、氨氮均为感官形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因此调查地块后期在地下水不开采利用的情况下,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可以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地块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后期如改变地块规划用途,须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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