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凌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土壤初步调查报告
峨边凌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土壤初步调查报告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本项目调查面积约为4461.68平方米(约6.69亩),共布设了15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在15个土壤采样点采集到33个土壤样品,采样点最大调查深度为3.0米。
土壤监测项目为:pH、石油烃(C10-C40)、重金属和无机物(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共18项)、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共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共11项),共59项。(检测项目包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基本项目45项)。
本次调查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土壤pH在7.58-7.98之间。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总氟化物、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石油烃(C10-C40)在地块内广泛存在;六价铬未检出;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
经与土壤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T1-1、T1-2、T1-3、T14-1中的砷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T15-1、T15-2中的铊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其余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锰、硒、铬、氟化物(总)、钼、钡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锌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
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除铊、砷之外所有土壤点位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该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1个废水采样点,共采集1个废水样品。
废水监测项目为:pH、总磷、总氮、氨氮、COD、BOD5、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氟化物、石油类。
本次调查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表2和表4中的一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表1中的C级水质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中的标准和表2中的一级标准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废水中pH在7.3。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所有样品监测结果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一级标准;总磷、总氮、总铬、硒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表1中的C级水质限值;钡、锑、铊、钼在上述标准中均没有相关限值要求,此次废水中暂不进行评价。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5个固废点位,共采集5个固废样品。
固废监测项目为:pH、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氟化物。
本次调查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进行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中所有监测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mg/L);危险废物浸出毒性中pH监测指标的检测结果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3.1章节中提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GB/T*.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pH≦2.0”相关浓 (略) 间。综上所述,根据其监测指标中的检测结果判断,地块内固废不属于危险废弃物。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本项目调查面积约为4461.68平方米(约6.69亩),共布设了15个土壤采样点(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点)。在15个土壤采样点采集到33个土壤样品,采样点最大调查深度为3.0米。
土壤监测项目为:pH、石油烃(C10-C40)、重金属和无机物(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共18项)、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共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包括: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共11项),共59项。(检测项目包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基本项目45项)。
本次调查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作为检出污染物质是否超标的评价依据。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土壤pH在7.58-7.98之间。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土壤中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总氟化物、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石油烃(C10-C40)在地块内广泛存在;六价铬未检出;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
经与土壤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T1-1、T1-2、T1-3、T14-1中的砷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T15-1、T15-2中的铊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其余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锰、硒、铬、氟化物(总)、钼、钡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锌检测结果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
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根据本次调查结果,除铊、砷之外所有土壤点位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该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1个废水采样点,共采集1个废水样品。
废水监测项目为:pH、总磷、总氮、氨氮、COD、BOD5、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氟化物、石油类。
本次调查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表2和表4中的一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表1中的C级水质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中的标准和表2中的一级标准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废水中pH在7.3。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进行比较后发现,地块内所有样品监测结果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一级标准;总磷、总氮、总铬、硒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表1中的C级水质限值;钡、锑、铊、钼在上述标准中均没有相关限值要求,此次废水中暂不进行评价。
通过对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共布设了5个固废点位,共采集5个固废样品。
固废监测项目为:pH、镉、汞、铜、六价铬、镍、砷、铅、锌、锑、铍、钒、钴、钼、钡、硒、铬、锰、铊、氟化物。
本次调查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进行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中所有监测指标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中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限值(mg/L);危险废物浸出毒性中pH监测指标的检测结果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3.1章节中提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GB/T*.12-1995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pH≦2.0”相关浓 (略) 间。综上所述,根据其监测指标中的检测结果判断,地块内固废不属于危险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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