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永修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永修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大屋水厂建设项目等4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通讯地址:江西省永 (略) (略) 永修 (略)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统一代码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江西省 (略) 永修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大屋水厂建设项目 | / | 九永环审〔2024〕45号 | 2024.12.18 |
2 | 江西省 (略) 吴城镇新建 (略) 延伸工程项目 | / | 九永环审〔2024〕46号 | 2024.12.18 |
3 | 江西省 (略) 永修县农村自来水工程枹桐水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 | 九永环审〔2024〕47号 | 2024.12.18 |
4 | 江西省 (略) 永修县滩溪水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 | 九永环审〔2024〕48号 | 2024.12.18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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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 (略) 永修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大屋水厂建设项目 | / | 九永环审〔2024〕45号 | 2024.12.18 |
2 | 江西省 (略) 吴城镇新建 (略) 延伸工程项目 | / | 九永环审〔2024〕46号 | 2024.12.18 |
3 | 江西省 (略) 永修县农村自来水工程枹桐水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 | 九永环审〔2024〕47号 | 2024.12.18 |
4 | 江西省 (略) 永修县滩溪水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 | 九永环审〔2024〕48号 | 202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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