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4年12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2024年12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政务服务与 (略)
关于2024年12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衡 (略) 政务服务与 (略)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技术改造项目报告表 |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南侧、 (略) 西侧 | (略) | 河北 (略) | 项目位于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南侧、 (略) 西侧 (略) 内,厂址中心坐标为:37°48′59.989″N,115°42′25.895″E。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5%。本项目在 (略) 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 (略) 占地面积#.97m2,为租赁衡水衡源 (略) 房屋及场地,占地类型为Ⅱ类工业用地,符 (略) 土地利用规划。本项目拟淘汰铁木轴盘生产水性喷漆房1座及现有大型老旧电缆挤出机组2套,新购置电缆挤出机组4套,更换前后挤出机挤出能力不增加。项目建成后,全厂电缆产能不变,仍为年产电缆#米、交联电缆#米。 | 1、项目挤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臭气浓度,“集气罩+软帘”收集并经两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采用生产车间密闭,更新软帘,加强有组织收集等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线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噪声主要为更新的挤出机组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项目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危废间暂存后,定期送资 (略) 理。 以上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项目挤出废气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标准;氯化氢、氯#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 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改扩二级标准。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线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生活污水总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 (略) 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本项目建成前后总量控制指标不发生变化,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0t/a;SO2:0t/a,NOX:0t/a,VOCs:0.961t/a,氯化氢0.392t/a。 |
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政务服务与 (略)
关于2024年12月1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衡 (略) 政务服务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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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技术改造项目报告表 |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南侧、 (略) 西侧 | (略) | 河北 (略) | 项目位于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 (略) (略) 南侧、 (略) 西侧 (略) 内,厂址中心坐标为:37°48′59.989″N,115°42′25.895″E。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5%。本项目在 (略) 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 (略) 占地面积#.97m2,为租赁衡水衡源 (略) 房屋及场地,占地类型为Ⅱ类工业用地,符 (略) 土地利用规划。本项目拟淘汰铁木轴盘生产水性喷漆房1座及现有大型老旧电缆挤出机组2套,新购置电缆挤出机组4套,更换前后挤出机挤出能力不增加。项目建成后,全厂电缆产能不变,仍为年产电缆#米、交联电缆#米。 | 1、项目挤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臭气浓度,“集气罩+软帘”收集并经两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采用生产车间密闭,更新软帘,加强有组织收集等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线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噪声主要为更新的挤出机组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 项目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危废间暂存后,定期送资 (略) 理。 以上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项目挤出废气中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标准;氯化氢、氯#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 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改扩二级标准。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线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生活污水总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 (略) 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本项目建成前后总量控制指标不发生变化,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0t/a;SO2:0t/a,NOX:0t/a,VOCs:0.961t/a,氯化氢0.392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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