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博州丰通玖新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综合利用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精自然资函〔2024〕70号
关于对博州丰通玖新材料有限公司石灰石综合利用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精自然资函〔2024〕70号
博州 (略) :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 (略) 务会议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1宗89.93亩((略)㎡)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 (略) 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按照《博州 (略) 石灰石综合利用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此复。
2024年12月16日
审核人:陈新伟
博州 (略) :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 (略) 务会议研究,就临时用地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1宗89.93亩((略)㎡)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供你公司作 (略) 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为24个月,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如遇规划建设需要,你公司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按照《博州 (略) 石灰石综合利用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拟定的方案恢复土地原状。
此复。
2024年12月16日
审核人:陈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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