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三期工程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三期工程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统艺 (略) 三期工程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12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统艺 (略) 三期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233-1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统艺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水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233-1号,系租用泉州威 (略) 闲置厂房,租用面积8800m2。项目预计年产EPS装饰构件(略)平方米、广告制品加工(略)平方米、印刷制品加工(略)平方米,总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 (略) 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安 (略) 理 (略) 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级标准。

2. 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泡沫切割、激光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其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5/1784-2018)表1标准,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标准。

EPS装饰构件生产过程中颗粒物、PVC雕刻成型颗粒物、焊接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表3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表A.1“厂区内 (略) 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及 (略) 1h平均浓度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 (略) 置。边角料、污泥、收集粉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统艺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统艺 (略) 三期工程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19日-12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统艺 (略) 三期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233-1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统艺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水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233-1号,系租用泉州威 (略) 闲置厂房,租用面积8800m2。项目预计年产EPS装饰构件(略)平方米、广告制品加工(略)平方米、印刷制品加工(略)平方米,总投资(略)元,环保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 (略) 化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安 (略) 理 (略) 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级标准。

2. 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泡沫切割、激光切割、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其非(略)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5/1784-2018)表1标准,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标准。

EPS装饰构件生产过程中颗粒物、PVC雕刻成型颗粒物、焊接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表3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表A.1“厂区内 (略) 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及 (略) 1h平均浓度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 (略) 置。边角料、污泥、收集粉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 (略) 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统艺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