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11000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略)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0-(略)
传 真:0750-(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略)张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位于鹤山沙坪镇 (略)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现有项目于2003年9月23取得批复(鹤环建字〔2003〕224号)年产床垫(略)个。现企业拟进行改扩建,新增板木床和软体床的生产,并取消床垫的生产,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略)张。项目占地面积(略).6平方米,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钻孔、刨削、打磨、喷漆、封边、粘贴、组装等 |
环评机构 | 广东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项目总VOCs、二(略)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略))表2小型规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二(略)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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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略)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略)
联系电话:0750-(略)
传 真:0750-(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略)张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诗琴轩家具实业(鹤山)有限公司位于鹤山沙坪镇 (略)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现有项目于2003年9月23取得批复(鹤环建字〔2003〕224号)年产床垫(略)个。现企业拟进行改扩建,新增板木床和软体床的生产,并取消床垫的生产,改扩建完成后,全厂年产板木床8000套、软体床(略)张。项目占地面积(略).6平方米,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钻孔、刨削、打磨、喷漆、封边、粘贴、组装等 |
环评机构 | 广东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项目总VOCs、二(略)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略))表2小型规模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二(略)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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