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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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2024〕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9.9435公顷(其中耕地9.7758公顷)、未利用地0.04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0.1371公顷(其中耕地0.0366公顷)、建设用地0.243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0.35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4448公顷、未利用地0.12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35.287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0.2976公顷,其中桥梁工程用地0.0603公顷、沿线设施用地0.0408公顷、改路用地0.1965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浙土审[2024]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略) 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批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甬政〔2024〕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略) 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9.9435公顷(其中耕地9.7758公顷)、未利用地0.04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0.1371公顷(其中耕地0.0366公顷)、建设用地0.2434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0.35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4448公顷、未利用地0.12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用地35.287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0.2976公顷,其中桥梁工程用地0.0603公顷、沿线设施用地0.0408公顷、改路用地0.1965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浙土审[2024]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G15沈海高速宁波姜山至西坞段改扩建工程(鄞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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