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科力远恒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科力远恒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宁夏科力远恒 (略) :
报来《宁夏科力远恒 (略) 关于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宁夏科力远请函〔202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同心县新能源接入和储能消纳能力,同意建设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10-(略)-04-05-(略)),宁夏科力远恒 (略) 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330千伏升压站1座,变压器容量为3×360兆伏安,新建33 (略) 3公里(新建330千伏升压站至妙龄750千伏变电站)。
三、建设地点
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 (略) 同心县豫海镇境内,拟占用地1.7204公顷。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略)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略) 关于印发宁夏科力远恒 (略) 同心县妙龄1吉瓦/2吉瓦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一期510兆瓦/1020兆瓦时)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24〕520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科力远恒 (略) 关于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73号)、同心县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 (略) 径协议。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科力远恒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 (略) 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力远恒 (略) :
报来《宁夏科力远恒 (略) 关于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的请示》(宁夏科力远请函〔2024〕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同心县新能源接入和储能消纳能力,同意建设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10-(略)-04-05-(略)),宁夏科力远恒 (略) 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330千伏升压站1座,变压器容量为3×360兆伏安,新建33 (略) 3公里(新建330千伏升压站至妙龄750千伏变电站)。
三、建设地点
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 (略) 同心县豫海镇境内,拟占用地1.7204公顷。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略)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略) 关于印发宁夏科力远恒 (略) 同心县妙龄1吉瓦/2吉瓦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一期510兆瓦/1020兆瓦时)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24〕520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科力远恒 (略) 关于同心县妙龄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73号)、同心县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 (略) 径协议。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科力远恒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 (略) 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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