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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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

广 (略) (略) (略) (略) 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20-*-84-01-*)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新增床位 500张,拆除建筑面积 6294平方米,新建建筑总面积 9.*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七项设施用房、大型医用设备用房、感染疾病科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培训用房、文化活动用房、便民服务用房、地下车库、配套公用工程等。
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185.3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不超过800.*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16.*立方米,年柴油消费量不超过6.38吨。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超过119.40千瓦时/平方米。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 (略) 。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审查意见有关要求,并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况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联合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需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 (略) 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批复)的执行。
广 (略) 发 (略)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2月19日

广 (略) (略) (略) (略) 关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20-*-84-01-*)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扩建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新增床位 500张,拆除建筑面积 6294平方米,新建建筑总面积 9.*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七项设施用房、大型医用设备用房、感染疾病科用房、预防保健用房、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培训用房、文化活动用房、便民服务用房、地下车库、配套公用工程等。
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185.3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不超过800.*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16.*立方米,年柴油消费量不超过6.38吨。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超过119.40千瓦时/平方米。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 (略) 。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审查意见有关要求,并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况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联合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七、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需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 (略) 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批复)的执行。
广 (略) 发 (略)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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