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教育园区建设项目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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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教育园区建设项目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査对象为尉氏县 (略) 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调查面积1985㎡, (略) 坐标为东经:114.#°,北纬:34.#°,调查地 (略) 尉氏县福星大道 (略) 交叉口西南角。

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属为老鸦刘村农用地,2013年尉氏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该地块作为尉氏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099号)对该地块进行征收。2014年之后尉氏县永安 (略) 投资建设的出租厂房,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2024年5月尉氏县人民政府将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尉氏 (略) 。根据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尉 (略) (略) 委托,我单位承担了尉氏县教育园区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因素;地块周围1km范围内经过分析不会对调查地块产生不利影响。
河南中开 (略) 根据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尉氏县 (略) 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报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技术导则》(HJ25.1-2019)相关规范要求,若第一阶段调査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内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工作。

,尉氏县

本次调査对象为尉氏县 (略) 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调查面积1985㎡, (略) 坐标为东经:114.#°,北纬:34.#°,调查地 (略) 尉氏县福星大道 (略) 交叉口西南角。

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属为老鸦刘村农用地,2013年尉氏县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该地块作为尉氏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099号)对该地块进行征收。2014年之后尉氏县永安 (略) 投资建设的出租厂房,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2024年5月尉氏县人民政府将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尉氏 (略) 。根据规划,本地块用地性质为中小学用地(A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尉 (略) (略) 委托,我单位承担了尉氏县教育园区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因素;地块周围1km范围内经过分析不会对调查地块产生不利影响。
河南中开 (略) 根据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尉氏县 (略) 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报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技术导则》(HJ25.1-2019)相关规范要求,若第一阶段调査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内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工作。

,尉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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