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90号
申请人:湖南省水运 (略)
法定代表人:段元振??????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F
住所地: (略) (略) (略) 196号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并组织对《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根据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实施,其中整治湘祁枢纽至蒸水河口140km航道为一期工程,2017年底,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了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建设一期工程可研报告。15#弃渣场位于一 (略) 祁东县境内,本次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价范围为一期工程。2017年11月,湖南省水利厅以湘水函〔2017〕316号文批复了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工程全线土石方挖方925.*立方米,填方334.*立方米,无借方,弃方590.*立方米, (略) 弃渣场,其中一期工程土石方挖方338.*立方米,填方86.*立方米,弃方252.*立方米,共设弃 (略) (为4#、14#、15#、16#、17#弃渣场,占地39.85公顷,容量265.*立方米)。工程于2019年5月开工,于2024年8月完工。
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共设置弃 (略) ,为15#弃渣场,为原批复的位置,原批复弃渣量48.*立方米,实际弃渣量*立方米,增加弃渣量99.*立方米,弃渣场等级由5级弃渣场变为3级弃渣场,弃渣场变化属于重大变更。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 (略) 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15#弃渣场排水措施、防护措施仍有待加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等级变化的弃渣场编报了《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完善弃渣场防治措施,加强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17〕316号)执行。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15#弃渣场排水措施、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工作,增加弃渣场边坡位移观测点并做好安全监测,按承诺的整改期限妥善做好弃渣场下游约3 (略) (略) 荒废建 (略) 置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 (略) (略) 、祁 (略) 提交监测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该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略) (略) 、祁 (略) 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1日
申请人:湖南省水运 (略)
法定代表人:段元振??????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F
住所地: (略) (略) (略) 196号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申请》,并组织对《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根据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实施,其中整治湘祁枢纽至蒸水河口140km航道为一期工程,2017年底,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了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建设一期工程可研报告。15#弃渣场位于一 (略) 祁东县境内,本次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价范围为一期工程。2017年11月,湖南省水利厅以湘水函〔2017〕316号文批复了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保方案工程全线土石方挖方925.*立方米,填方334.*立方米,无借方,弃方590.*立方米, (略) 弃渣场,其中一期工程土石方挖方338.*立方米,填方86.*立方米,弃方252.*立方米,共设弃 (略) (为4#、14#、15#、16#、17#弃渣场,占地39.85公顷,容量265.*立方米)。工程于2019年5月开工,于2024年8月完工。
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共设置弃 (略) ,为15#弃渣场,为原批复的位置,原批复弃渣量48.*立方米,实际弃渣量*立方米,增加弃渣量99.*立方米,弃渣场等级由5级弃渣场变为3级弃渣场,弃渣场变化属于重大变更。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 (略) 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已达到弃渣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15#弃渣场排水措施、防护措施仍有待加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等级变化的弃渣场编报了《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一期工程15#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完善弃渣场防治措施,加强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湘江永州至衡阳三级航道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17〕316号)执行。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15#弃渣场排水措施、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工作,增加弃渣场边坡位移观测点并做好安全监测,按承诺的整改期限妥善做好弃渣场下游约3 (略) (略) 荒废建 (略) 置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 (略) (略) 、祁 (略) 提交监测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该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略) (略) 、祁 (略) 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申请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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