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宏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9000立方米汽车隔音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温州市宏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9000立方米汽车隔音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温环泰建〔2024〕31号 | 2024年12月20日 | 温环泰 (略) 宏 (略) 年产9000立方米汽车隔音棉建设项目.pdf |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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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温州市宏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9000立方米汽车隔音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温环泰建〔2024〕31号 | 2024年12月20日 | 温环泰 (略) 宏 (略) 年产9000立方米汽车隔音棉建设项目.pdf |
公告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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