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10日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许可日期 |
1 | (略) 芗城 (略) |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略) 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 福建建金 (略) | (略)MA352TLE5M001Q | 2024/12/10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3楼C27芗城 (略) 窗口((略))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许可日期 |
1 | (略) 芗城 (略) |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略) 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二款 | 福建建金 (略) | (略)MA352TLE5M001Q | 2024/12/10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3楼C27芗城 (略) 窗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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