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船寮镇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船寮镇芝溪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青田县船寮镇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船寮镇芝溪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青田县船寮镇CL-ZX-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CL-ZX-02地块(船寮镇芝溪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青田县船寮镇芝溪村, (略) ,南至芝溪村,西至农用地,北至芝溪新村,用地面积约(略) m2。地块现状为农林用地(E2),地块历史上原为农林用地(E2)。
根据《船寮镇CL-ZX-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24年11月),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属敏感用地。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本地块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和质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丽土壤办[2022]8号),本地块属(略)类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 (略) (略) 的委托,浙江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属于(略)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一)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
(二)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三)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我公司根据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求,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 (略) 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等信息分析结果,确认该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的“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类条件。调查地块符合“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的规划用地要求,可止于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需进行采样检测,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我公司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等调查结果编制完成《青田县船寮镇CL-ZX-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CL-ZX-02地块(船寮镇芝溪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青田县船寮镇CL-ZX-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CL-ZX-02地块(船寮镇芝溪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青田县船寮镇芝溪村, (略) ,南至芝溪村,西至农用地,北至芝溪新村,用地面积约(略) m2。地块现状为农林用地(E2),地块历史上原为农林用地(E2)。
根据《船寮镇CL-ZX-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2024年11月),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属敏感用地。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本地块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和质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丽土壤办[2022]8号),本地块属(略)类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 (略) (略) 的委托,浙江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属于(略)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
(一)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
(二)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
(三)历史监测或现场快速筛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
(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
我公司根据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求,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 (略) 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收集等信息分析结果,确认该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的“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五类条件。调查地块符合“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的规划用地要求,可止于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无需进行采样检测,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我公司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等调查结果编制完成《青田县船寮镇CL-ZX-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CL-ZX-02地块(船寮镇芝溪保障性租赁用房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最近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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