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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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略) 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 (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略) 十八届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第一条 (略) (略) 奖教奖学基金中安排*元用于政策执行。五年内提供*平方米(约5000套)人才公寓面向产业技术人员出售或租赁。

  第二条 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购 (略) 产业技术人才公寓的,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或80%、60%、40%减免租金。

  第三条 给予职业(技术)院校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一线岗位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800元、12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两年,并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技工类毕业生其他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四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对新 (略) 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年,与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委培协议,量身定制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委培班每班不低于30人,毕业后按本科、高职、中职每班次分别奖励学校*元、*元、*元。

  第六条 对产教融合作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和企业分别授予“产 (略) 校”和“产教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训基地和适用性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给予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企业一次性补助*元,给予新设立的校企共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点一次性建点补助*元。

  第八条 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学分等级评价体系,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鼓励企业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薪酬体系,以“合格”等次薪酬为基准,向上逐级递增。

  第九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推荐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就业。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按每生30 (略) 校奖励。

  第十条 完善产教融合保障措施,建立产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搭建 (略) ,协调推进校企各展所长协同育人。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略) 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 (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略) 十八届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第一条 (略) (略) 奖教奖学基金中安排*元用于政策执行。五年内提供*平方米(约5000套)人才公寓面向产业技术人员出售或租赁。

  第二条 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购 (略) 产业技术人才公寓的,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或80%、60%、40%减免租金。

  第三条 给予职业(技术)院校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一线岗位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800元、12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两年,并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技工类毕业生其他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四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对新 (略) 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年,与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委培协议,量身定制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委培班每班不低于30人,毕业后按本科、高职、中职每班次分别奖励学校*元、*元、*元。

  第六条 对产教融合作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和企业分别授予“产 (略) 校”和“产教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训基地和适用性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给予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企业一次性补助*元,给予新设立的校企共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点一次性建点补助*元。

  第八条 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学分等级评价体系,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鼓励企业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薪酬体系,以“合格”等次薪酬为基准,向上逐级递增。

  第九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推荐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就业。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按每生30 (略) 校奖励。

  第十条 完善产教融合保障措施,建立产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搭建 (略) ,协调推进校企各展所长协同育人。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略) 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 (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略) 十八届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第一条 (略) (略) 奖教奖学基金中安排*元用于政策执行。五年内提供*平方米(约5000套)人才公寓面向产业技术人员出售或租赁。

  第二条 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购 (略) 产业技术人才公寓的,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或80%、60%、40%减免租金。

  第三条 给予职业(技术)院校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一线岗位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800元、12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两年,并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技工类毕业生其他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四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对新 (略) 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年,与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委培协议,量身定制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委培班每班不低于30人,毕业后按本科、高职、中职每班次分别奖励学校*元、*元、*元。

  第六条 对产教融合作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和企业分别授予“产 (略) 校”和“产教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训基地和适用性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给予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企业一次性补助*元,给予新设立的校企共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点一次性建点补助*元。

  第八条 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学分等级评价体系,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鼓励企业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薪酬体系,以“合格”等次薪酬为基准,向上逐级递增。

  第九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推荐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就业。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按每生30 (略) 校奖励。

  第十条 完善产教融合保障措施,建立产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搭建 (略) ,协调推进校企各展所长协同育人。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略) 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 (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略) 十八届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鼓励产教融合

  培育产业技术人才的若干意见(修订)

  第一条 (略) (略) 奖教奖学基金中安排*元用于政策执行。五年内提供*平方米(约5000套)人才公寓面向产业技术人员出售或租赁。

  第二条 留融就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购 (略) 产业技术人才公寓的,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或80%、60%、40%减免租金。

  第三条 给予职业(技术)院校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一线岗位就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800元、1200元生活补助,补助期两年,并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标准,给予技工类毕业生其他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四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对新 (略) 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的职业(技术)院校,按本科、高职、中职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年,与企业、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委培协议,量身定制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委培班每班不低于30人,毕业后按本科、高职、中职每班次分别奖励学校*元、*元、*元。

  第六条 对产教融合作出贡献的职业(技术)院校和企业分别授予“产 (略) 校”和“产教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与“厂中校”等形式的实训基地和适用性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设。给予建设高水平实训基地企业一次性补助*元,给予新设立的校企共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点一次性建点补助*元。

  第八条 推动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学分等级评价体系,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鼓励企业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薪酬体系,以“合格”等次薪酬为基准,向上逐级递增。

  第九条 鼓励职业(技术)院校推荐 (略) 八大支柱产业相关企业就业。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按每生30 (略) 校奖励。

  第十条 完善产教融合保障措施,建立产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搭建 (略) ,协调推进校企各展所长协同育人。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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