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略)
通讯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 (略) 3号 澄迈县行政 (略) 公共服务审批室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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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名称 | 环评批复文号 | 环评审批时间 | 建设地点 |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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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 澄行审批〔2024〕793号 | 2024-12-20 |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 (略) 居 (略) (略) 交叉口威旺工业园厂房 | 澄迈县行政 (略) 关于批复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澄行审批〔2024〕793号).doc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对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 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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