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时用地审批结果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甘孜州自然资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1〕118号)、《甘孜州自然资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2〕39号)、《甘孜州自然资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规定,金沙江旭龙水电站(四川部分)第一批次临时用地项目(详见后文)已向州、县相关部门及土地权属所有者取得许可,经得荣县自然资 (略) 审查原则上同意,现面向社会公众对结果公示。
特此公示。
得荣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9日
序号 | 名称 | 项目地址 | 申请单位 | 主要用途 | 批准文号 | 核准面积(公顷) | 使用期限 |
1 | 金沙江旭龙水电站(四川部分)第一批次临时用地 | 得荣县徐龙乡 | 国 (略) 金 (略) | 徐龙沟人工骨料场 1# | 得自然资规(2024)329号 | 8.6132 | 2024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甘孜州自然资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1〕118号)、《甘孜州自然资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2〕39号)、《甘孜州自然资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甘自然资规发〔2022〕5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规定,金沙江旭龙水电站(四川部分)第一批次临时用地项目(详见后文)已向州、县相关部门及土地权属所有者取得许可,经得荣县自然资 (略) 审查原则上同意,现面向社会公众对结果公示。
特此公示。
得荣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9日
序号 | 名称 | 项目地址 | 申请单位 | 主要用途 | 批准文号 | 核准面积(公顷) | 使用期限 |
1 | 金沙江旭龙水电站(四川部分)第一批次临时用地 | 得荣县徐龙乡 | 国 (略) 金 (略) | 徐龙沟人工骨料场 1# | 得自然资规(2024)329号 | 8.6132 | 2024年12月2日至2028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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