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巢罚〔2024〕51号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巢罚〔2024〕51号
(略)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环(巢)罚〔2024〕51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RNRQP43
法定代表人:**保
地址: (略) (略) 天河街道 (略) 周村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厂房外南侧有一堆占地面积200平米建筑废石露天堆放,在厂房外东 (略) 占地面积共100平米的石粉、石子露天堆放,以上堆放物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照保的身份;
3.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11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勘察的情况;
5.2024年11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建筑废石、石子、石粉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的情况;
6.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照保所述事实的情况;
7.你公司《关于 (略) 年产 (略) 建筑固体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及验收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4〕53号)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2024年6月15日印发《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00)
你公司应当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 (略) 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略) (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合环(巢)罚〔2024〕51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2RNRQP43
法定代表人:**保
地址: (略) (略) 天河街道 (略) 周村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厂房外南侧有一堆占地面积200平米建筑废石露天堆放,在厂房外东 (略) 占地面积共100平米的石粉、石子露天堆放,以上堆放物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略) 场主体经营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照保的身份;
3.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11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勘察的情况;
5.2024年11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建筑废石、石子、石粉未采取密闭防尘措施的情况;
6.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照保所述事实的情况;
7.你公司《关于 (略) 年产 (略) 建筑固体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及验收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巢)罚告〔2024〕53号)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2024年6月15日印发《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 (略) 作出如 (略) 罚:
罚款*万*仟*佰元整(¥*.00)
你公司应当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安 (略) 缴款通知单》所述信息前往银行进行转账、现金或扫码缴纳。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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