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阳光华庭小区10号住宅楼、11号商住楼建设项目
哈巴河县阳光华庭小区10号住宅楼、11号商住楼建设项目
调查地块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 (略) 阿 (略) 哈巴河县管辖范围内,位于阿尔泰山南麓,新疆最西北边缘, (略) 163 公里,布尔津 56 公里,吉木乃县 92 公里。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 48°03′17.42″,东经 86°25′30.30″。项目地块位于哈巴河县阿克齐镇 (略) 以南, (略) S227 以北,平房以西,紫金大酒店以东。
(略) 所属哈巴河县,地貌特 (略) 多,平原少,山地位于县北部,在海拔 1200 米以上,最高峰沙刚拉山达 3396 米;丘陵位于县境中部是山地与平原的过渡地带;平原位于县南部,海拔 600 米以下,北部为冲积-洪积平原,地势平坦,土质较好。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期、人员访谈等方式,最终确认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再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情况:地块紧邻周边无污热源: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经调查分析,该地块现状表层土壤,地下水无污染,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物,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因此,哈巴河县阳光华庭小区10号住宅楼、11号商住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调查地块未受到污染,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调查地块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 (略) 阿 (略) 哈巴河县管辖范围内,位于阿尔泰山南麓,新疆最西北边缘, (略) 163 公里,布尔津 56 公里,吉木乃县 92 公里。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 48°03′17.42″,东经 86°25′30.30″。项目地块位于哈巴河县阿克齐镇 (略) 以南, (略) S227 以北,平房以西,紫金大酒店以东。
(略) 所属哈巴河县,地貌特 (略) 多,平原少,山地位于县北部,在海拔 1200 米以上,最高峰沙刚拉山达 3396 米;丘陵位于县境中部是山地与平原的过渡地带;平原位于县南部,海拔 600 米以下,北部为冲积-洪积平原,地势平坦,土质较好。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期、人员访谈等方式,最终确认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再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历史上不存在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该地块历史上无检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情况:地块紧邻周边无污热源:现场调查不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迹象;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判断依据充分;经调查分析,该地块现状表层土壤,地下水无污染,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物,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因此,哈巴河县阳光华庭小区10号住宅楼、11号商住楼建设项目土壤污染调查地块未受到污染,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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