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新校区项目回迁区地块
吉林化工学院新校区项目回迁区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为此, (略) (略) 江南乡人民政府委托吉林 (略) 对吉林化工学院新校区项目回迁区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吉林 (略)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为此, (略) (略) 江南乡人民政府委托吉林 (略) 对吉林化工学院新校区项目回迁区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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