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四批集中受理申请嘉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通告
根据《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医保〔2021〕62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第四批集中受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日期
2025年1月6日至10日
二、受理范围
(略) (略) 域范围内(含嘉北街道、塘汇街道)医药机构
三、受理地点
(略) 328 (略) 政务服务中心616室,联系电话0573-(略)
四、申报材料
1. 符合《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医保〔2021〕62号)文件要求条件的医药机构,按文件要求提供材料;
2. 依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开展自评,自评表签字盖章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五、注意事项
自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者,视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略) 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根据《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医保〔2021〕62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第四批集中受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日期
2025年1月6日至10日
二、受理范围
(略) (略) 域范围内(含嘉北街道、塘汇街道)医药机构
三、受理地点
(略) 328 (略) 政务服务中心616室,联系电话0573-(略)
四、申报材料
1. 符合《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医保〔2021〕62号)文件要求条件的医药机构,按文件要求提供材料;
2. 依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开展自评,自评表签字盖章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五、注意事项
自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者,视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3年内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略) 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秀洲分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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