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信息备案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信息备案的公告

各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推 (略) 场健康发展,做好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 (略) 场秩序,在全县范 (略) 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主动备案。所有持有异地发放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并在我县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需到农安县人力资源和 (略) 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用工单位要把好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关。用工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无资质、无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张流芳 联系电话:0431-#

  农安县人力资源和 (略)

   2024年12月18日

  初审:张流芳 复审:叶兰会 终审:谭春波

各劳务派遣单位,各有关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推 (略) 场健康发展,做好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 (略) 场秩序,在全县范 (略) 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主动备案。所有持有异地发放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并在我县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需到农安县人力资源和 (略) 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用工单位要把好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关。用工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无资质、无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张流芳 联系电话:0431-#

  农安县人力资源和 (略)

   2024年12月18日

  初审:张流芳 复审:叶兰会 终审:谭春波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