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略) 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项目管理部:
你管理部报送的《 (略) 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管理部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略) 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项目代码:2309-*-04-01-*)位于高桥镇和双溪桥镇大港高桥镇段,治理高桥河河道10.42km,建设内容包括包括道疏挖清障10.42km、加培堤防4.266km、岸坡护砌4.266km、新建防洪墙2.10km、加固改造穿堤建 (略) 等。本项目总占用地面积24.38hm2,其中扰动地表面积16.82hm2,河道水域面积7.56hm2。项目总挖方7.*m3,回填土方20.*m3,借方15.*m3,余方2.*m3。工程于2023年7月初开始施工,计划2024年12月底全部工程完工,总工期1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24.38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
1.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返还、排水沟、草皮护坡;基本同意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沉砂池、临时苫盖措施。
2. (略) 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同意方案新增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措施。
3.施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同意方案新增硬化层清除、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措施、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基本同意方案新增播撒草籽、排水沟、沉沙池、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5.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基本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临时苫盖措施。
(六)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取土场防护措施,开展取土场工程设计,确保取土场工程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24.38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共30个月),土保持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地面观测等方法,共布设水土保持监测点 (略) ,主 (略) 3处、施 (略) 3处、 (略) (略) 、临时 (略) 4处、 (略) 3处。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总投资259.*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151.*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07.*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元(其中拢动地表面积16.8182m2,)。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 (略) (略) (略) (略) 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 (略)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 (略) 水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20日
(略) 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项目管理部:
你管理部报送的《 (略) 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管理部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略) 高桥河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二期(项目代码:2309-*-04-01-*)位于高桥镇和双溪桥镇大港高桥镇段,治理高桥河河道10.42km,建设内容包括包括道疏挖清障10.42km、加培堤防4.266km、岸坡护砌4.266km、新建防洪墙2.10km、加固改造穿堤建 (略) 等。本项目总占用地面积24.38hm2,其中扰动地表面积16.82hm2,河道水域面积7.56hm2。项目总挖方7.*m3,回填土方20.*m3,借方15.*m3,余方2.*m3。工程于2023年7月初开始施工,计划2024年12月底全部工程完工,总工期18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工程《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24.38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 (略) (略) 防治措施。
1.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返还、排水沟、草皮护坡;基本同意方案新增临时排水沟、沉砂池、临时苫盖措施。
2. (略) 区:基本同意主体提出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同意方案新增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措施。
3.施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同意方案新增硬化层清除、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措施、临时苫盖措施。
4.临时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基本同意方案新增播撒草籽、排水沟、沉沙池、袋装土拦挡、临时苫盖措施。
5. (略) :基本同意主体提的表土剥离及返还;基本同意方案新增土地平整、播撒草籽、临时排水沟、沉沙池、临时苫盖措施。
(六)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确定取土场防护措施,开展取土场工程设计,确保取土场工程安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监测面积24.38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3年7月至2025年12月,共30个月),土保持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地面观测等方法,共布设水土保持监测点 (略) ,主 (略) 3处、施 (略) 3处、 (略) (略) 、临时 (略) 4处、 (略) 3处。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总投资259.*元,其中主体设计已有投资151.*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07.*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5.*元(其中拢动地表面积16.8182m2,)。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国 (略) (略) (略) (略) 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5.*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 (略) 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同时 (略) 水 (略) 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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