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高铁新区鼎湖路以东、祥云路以北、白阳路以南、荷山路以西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略)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西地 (略)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西,总用地面积*.33m2(约60.26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北纬27.*°。 (略) (略) 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图)可知,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果园、 (略) 、公路用地、其他林地、坑塘水面(该坑塘水面属于地形高差,加上自然降雨形成的,不作为任何用途使用,未涉及养殖) (略) 用地。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山体、林地、山路、坑塘水面,2020年时, (略) (略) ,相关部门开挖了本地 (略) 域部分土方,对 (略) 域的坑塘水面进行了填埋,至现场踏勘时,现状主要为山体、林地。根据《 (略) 高铁新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本地块土地开发用途规划为居住用地,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情况,地块内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和历史进行调查分析,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 (略) 域未发现潜在污染源, (略) 域未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对本地块 (略) 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略)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西地 (略)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 (略) 以南、 (略) 以西,总用地面积*.33m2(约60.26亩),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北纬27.*°。 (略) (略) 出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三调图)可知,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果园、 (略) 、公路用地、其他林地、坑塘水面(该坑塘水面属于地形高差,加上自然降雨形成的,不作为任何用途使用,未涉及养殖) (略) 用地。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山体、林地、山路、坑塘水面,2020年时, (略) (略) ,相关部门开挖了本地 (略) 域部分土方,对 (略) 域的坑塘水面进行了填埋,至现场踏勘时,现状主要为山体、林地。根据《 (略) 高铁新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本地块土地开发用途规划为居住用地,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 (略) 置情况,地块内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地块内不存在潜在污染源;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和历史进行调查分析,地块周边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 (略) 域未发现潜在污染源, (略) 域未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污染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对本地块 (略) 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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