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长政文〔2024〕173号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政文〔2024〕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1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2015年度第九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166号)批准,同意征收集体耕地1.0047公顷。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项目位于卫华大道南侧、 (略) 东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侯屯村集体耕地1.004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侯屯村 | 1.0047 | * | 89.700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本公告发布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政文〔2024〕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1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2015年度第九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166号)批准,同意征收集体耕地1.0047公顷。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项目位于卫华大道南侧、 (略) 东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侯屯村集体耕地1.004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侯屯村 | 1.0047 | * | 89.700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本公告发布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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