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张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及相关组织:
《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11月28日第24次镇长办公会议和2024年12月19日中共张江镇第五届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略) (略) 张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财力建设资金,提高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张江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镇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范。
本规定所称的镇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镇政府财力实施的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般包括:
(一)工程施工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略) 、桥梁、公园、绿化、公交枢纽、雨污水泵站、给排水、 (略) 政 (略) 政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等);公建配套设施类(含各类办公用房、活动室、文化体育、卫生、养老设施、学校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等);房屋修缮类;机电工程类(含强弱电施工、管线搬迁、技防设施等);环境卫生类(含工程类店招店牌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及环卫设施工程等);农业设施类(含农桥、 (略) 、 (略) 、土地复垦、排灌设施、驳岸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等);土地前期类(含“三通一平”、拆房、围墙围栏工程、 (略) 政设施建设等);其他“应纳尽纳”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服务类:勘查、设计、投资监理、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
(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类: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的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须单独申请采购编号,进行政府采购。
镇政府财力建设资金包括: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上级补贴资金及其他资金。
镇财力建设安排的项目,应 (略) 域发展规划导向,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着力解决社会及民生问题。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有效避免盲目投资,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本镇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城建副镇长担任副组长,镇规建办、监察室、财政所、审计办、城建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财力建设项目的领导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有:下达年度项目储备库目录;确定新增项目纳入储备库目录;指定项目实施主体;立项审议;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确定;审议超相应资金、比例规模项目的变更工程签证等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职责
镇项目办是本镇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储备、立项、投资控制、采购招标和开、完工备案、项目后评估,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监管。负 (略) 管理,推动本镇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智能化发展。
镇规建办是本镇规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本镇建设 (略) 域规划的衔接,配合做好规划、建设条线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做好本镇限额以下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建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上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建指导工作。
镇财政所是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镇审计办是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审价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镇监察室是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领域的监督检查, (略) 违纪行为。
城建中心负责全镇财力建设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出具归档确认单。
镇机关各办是各自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条线年度建设计划、专项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关单位(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做好综合协调。
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前期手续办理;设计方案和编制概算,上报立项申请;备齐采招相关资料,申请项目采招,参与标前会,对接、明确项目需求,保证采购需求、招标图纸的准确和完整;根据项目需要参加开评标,采招完成后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文明施工等现场管理;做好开、完工备案和资料归档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审价审计。
镇城建中心是本镇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公建等按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非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机关各办落实,无法落实的,由领导小组明确。
镇应急管理中心是本镇财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本镇限额以下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监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上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监指导工作,负责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报备等与工程安全相关的工作。
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及项目储备、立项
第五条 计划编制
镇机关各办公室牵头做好本条线下一年度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踏勘,综合考虑项目定位、服务群体、使用功能,形成包括项目目标、规模、投资匡算等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计划清单,并报送至镇财政所汇总。
镇财政所根据镇建设资金安排原则和下一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上级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等,对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履行预算编制和审批相关流程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项目储备
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单位)把年度建设项目报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会签后在年初一次性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储备库滚动更新
项目储备后,除突发性应急项目、特殊超预算项目以及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外,一般不予追加。
对确需追加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经镇长批准后,由项目办组织会签后纳入储备库。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各类原因无法实施的储备项目,应移除出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申请
建设项目启动,由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设计以及概算,提出立项申请。
(二)立项审核
镇项目办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项目概算,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审核结果与项目概算上下浮动在正常范围的(10%以内),由项目办组织启动立项确定程序。
审核结果与项目概算上下浮动超过正常范围的(10%及以上),该项目不予立项,实施主体须重新编制项目概算申报立项。
(三)立项确定
使用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概算审核结果不足(略)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办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概算审核结果(略)元(含)以上不足(略)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办提交镇长办公会审议。概算审核结果(略)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办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发立项批复文件。
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办预审后按以下原则确定:
总投资不足(略)元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资金后,由项目办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总投资(略)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项目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核发立项批复文件。
本镇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入采招环节。
(略) 批准立项的项目, (略) (略) 的审批事项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第四章 招标和采购
第九条 招标和采购操作原则
镇级财力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场竞争机制,规范操作。
施工、工程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合同估算金额在(略)(含)以上的,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实施主体根据要求向财政所申请采购编码,由财政所在“上海 (略) ”发布采购意向信息。
第十条 限额标准和管理方式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的施工项目,以及预算金额(略)(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略) 城乡建设和管 (略) 站实施公开招标。产生中标单位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项目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海 (略) 上实施政府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由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在上海 (略) 上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由项目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海 (略) 上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不足(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在 (略) 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未 (略) 服务事项的工程服务项目,按照《张江镇政府采购操作细则》规定的限额,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 (略) 服务事项若有调整,应 (略) 采购。
预算金额不足(略)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按照镇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项目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 (略) 实施招标投标。产生中标单位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有同类工程经验,且信誉、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编制项目概算,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报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二)(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报条线分管领导和镇长审批;
(三)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特殊 (略) 理
对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通讯等特殊行业难以组织竞价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因防汛防台、环境污染治理、突 (略) 置等需要及时实施的应急项目,由相关部门 (略) 行业部门 (略) 政府备案后,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明确项目预算并确定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工实施。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实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起立项申请,项目方案和概算以实施主体报送为准,项目办不予审核。应急项目在实施前,应该先签订合同,确应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急项目开工备案可在开工后补办,但完工备案、资金拨付、审价审计及归档仍参照一般项目执行。
第五章 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
实施主体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开工前制定项目的整体推进计划、时间节点、施工方案和应急机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交底、开工报告、现场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分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并配合做好工程审价、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开工备案
实施主体在完成项目报建、合同报备、报监(或小额工程报备)等手续,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后,向项目办报备。
第十四条 工程例会
实施主体应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召集设计、施工、投资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投资控制
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招标合同价不超预算、结算价不超合同价。建安费(略)(含)以上的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概算编制的设计阶段,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办后,项目办委托投资监理单位实施投资控制,包括对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全过程实施投资控制。
镇审计办应委托审价、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审价审计。审价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建镇财力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项目施工图和预算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外部因素等特殊情况确需发生设计和施工方案变更的,由实施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现场查看和论证,共同确定变更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意见。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需增加工程量、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类签证,实施主体应及时会同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等单位,到现场核实情况,做好相关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略) 理意见。
变更和签证累计估算金额在合同价范围内的,由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组织参建单位确认,实施主体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变更和签证累计估算金额超出原合同价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参建单位确认,变更后的内容按照新增项目办理。招标采购限额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十条“限额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实施主体对于擅自变更方案或未经相关签证,导致增加工程投资的,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定。
(略) 批准立项的项目, (略)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竣工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和移交
工程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相关各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验收需整改内容,实施主体应组织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移交使用单位或养护单位管理。
质保期内项目缺陷问题,由实施主体组织施工企业具体实施整改。
第十八条 完工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接管后,由实施主体向项目办申办完工备案。项目办查验竣工材料、信息报送完备后,核发完工备案。
第十九条 审价审计和工程款支付
实施主体支付工程款应遵循按合同约定的原则。在工程审计未结束之前,工程建安费预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80%。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向项目办申报完工备案,凭完工备案等手续向镇审计办申报审价审计。审价单位出具审价报告,实施主体出具归档确认单等材料,镇财政所可支付工程款至97%,余3%(或相同金额的保函)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出具相同金额的保函),待工程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如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按工程质量保证相 (略) 理。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和后评估管理
验收合格后,由实施主体进行该建设项目的资料收集,交城建中心集中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立项、招投标、合同、图纸、工程资料、验收报告、工程审价报告等文书,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归档完成后,由城建中心出具归档确认单。归档确认单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支付该项目最后一笔资金(质保金除外)的材料之一。
项目办会同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估,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全过程服务进行动态考核,通过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和总结评定,对各参建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诚信经营作出评价,形成评价数据库,作为允许其今后参 (略) 域内镇级财 (略) 场竞争的重要依据,实行优胜劣汰,并将考核结果和项目达成立项时预期效果的情况反馈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浦张府〔[2023〕]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镇项目办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或本镇“三重一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及相关组织:
《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内部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11月28日第24次镇长办公会议和2024年12月19日中共张江镇第五届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略) (略) 张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财力建设资金,提高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张江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镇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范。
本规定所称的镇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镇政府财力实施的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般包括:
(一)工程施工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略) 、桥梁、公园、绿化、公交枢纽、雨污水泵站、给排水、 (略) 政 (略) 政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等);公建配套设施类(含各类办公用房、活动室、文化体育、卫生、养老设施、学校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等);房屋修缮类;机电工程类(含强弱电施工、管线搬迁、技防设施等);环境卫生类(含工程类店招店牌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及环卫设施工程等);农业设施类(含农桥、 (略) 、 (略) 、土地复垦、排灌设施、驳岸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等);土地前期类(含“三通一平”、拆房、围墙围栏工程、 (略) 政设施建设等);其他“应纳尽纳”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服务类:勘查、设计、投资监理、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
(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类: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的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须单独申请采购编号,进行政府采购。
镇政府财力建设资金包括: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上级补贴资金及其他资金。
镇财力建设安排的项目,应 (略) 域发展规划导向,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着力解决社会及民生问题。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有效避免盲目投资,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本镇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城建副镇长担任副组长,镇规建办、监察室、财政所、审计办、城建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财力建设项目的领导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有:下达年度项目储备库目录;确定新增项目纳入储备库目录;指定项目实施主体;立项审议;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确定;审议超相应资金、比例规模项目的变更工程签证等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职责
镇项目办是本镇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储备、立项、投资控制、采购招标和开、完工备案、项目后评估,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监管。负 (略) 管理,推动本镇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智能化发展。
镇规建办是本镇规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本镇建设 (略) 域规划的衔接,配合做好规划、建设条线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做好本镇限额以下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建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上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建指导工作。
镇财政所是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镇审计办是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审价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镇监察室是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领域的监督检查, (略) 违纪行为。
城建中心负责全镇财力建设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出具归档确认单。
镇机关各办是各自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条线年度建设计划、专项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关单位(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做好综合协调。
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前期手续办理;设计方案和编制概算,上报立项申请;备齐采招相关资料,申请项目采招,参与标前会,对接、明确项目需求,保证采购需求、招标图纸的准确和完整;根据项目需要参加开评标,采招完成后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文明施工等现场管理;做好开、完工备案和资料归档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审价审计。
镇城建中心是本镇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公建等按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非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机关各办落实,无法落实的,由领导小组明确。
镇应急管理中心是本镇财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本镇限额以下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监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上财力建设项目的开工报监指导工作,负责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报备等与工程安全相关的工作。
其他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及项目储备、立项
第五条 计划编制
镇机关各办公室牵头做好本条线下一年度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踏勘,综合考虑项目定位、服务群体、使用功能,形成包括项目目标、规模、投资匡算等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计划清单,并报送至镇财政所汇总。
镇财政所根据镇建设资金安排原则和下一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上级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等,对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履行预算编制和审批相关流程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项目储备
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单位)把年度建设项目报项目办,由项目办组织会签后在年初一次性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储备库滚动更新
项目储备后,除突发性应急项目、特殊超预算项目以及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外,一般不予追加。
对确需追加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经镇长批准后,由项目办组织会签后纳入储备库。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各类原因无法实施的储备项目,应移除出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申请
建设项目启动,由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设计以及概算,提出立项申请。
(二)立项审核
镇项目办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项目概算,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审核结果与项目概算上下浮动在正常范围的(10%以内),由项目办组织启动立项确定程序。
审核结果与项目概算上下浮动超过正常范围的(10%及以上),该项目不予立项,实施主体须重新编制项目概算申报立项。
(三)立项确定
使用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概算审核结果不足(略)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办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概算审核结果(略)元(含)以上不足(略)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办提交镇长办公会审议。概算审核结果(略)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办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发立项批复文件。
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办预审后按以下原则确定:
总投资不足(略)元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资金后,由项目办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总投资(略)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提交镇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项目办列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核发立项批复文件。
本镇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入采招环节。
(略) 批准立项的项目, (略) (略) 的审批事项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第四章 招标和采购
第九条 招标和采购操作原则
镇级财力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镇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场竞争机制,规范操作。
施工、工程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合同估算金额在(略)(含)以上的,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实施主体根据要求向财政所申请采购编码,由财政所在“上海 (略) ”发布采购意向信息。
第十条 限额标准和管理方式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的施工项目,以及预算金额(略)(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略) 城乡建设和管 (略) 站实施公开招标。产生中标单位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项目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海 (略) 上实施政府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由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在上海 (略) 上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由项目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上海 (略) 上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不足(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由项目办组织相关单位,在 (略) 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未 (略) 服务事项的工程服务项目,按照《张江镇政府采购操作细则》规定的限额,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 (略) 服务事项若有调整,应 (略) 采购。
预算金额不足(略) (略)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按照镇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项目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 (略) 实施招标投标。产生中标单位后,由实施主体报批签订委托合同。
预算金额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有同类工程经验,且信誉、业绩良好的施工单位编制项目概算,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报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二)(略)(含)以上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报条线分管领导和镇长审批;
(三)不足(略)的施工项目,由实施主体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特殊 (略) 理
对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通讯等特殊行业难以组织竞价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因防汛防台、环境污染治理、突 (略) 置等需要及时实施的应急项目,由相关部门 (略) 行业部门 (略) 政府备案后,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明确项目预算并确定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工实施。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实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起立项申请,项目方案和概算以实施主体报送为准,项目办不予审核。应急项目在实施前,应该先签订合同,确应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急项目开工备案可在开工后补办,但完工备案、资金拨付、审价审计及归档仍参照一般项目执行。
第五章 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
实施主体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开工前制定项目的整体推进计划、时间节点、施工方案和应急机制。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交底、开工报告、现场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分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并配合做好工程审价、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开工备案
实施主体在完成项目报建、合同报备、报监(或小额工程报备)等手续,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后,向项目办报备。
第十四条 工程例会
实施主体应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召集设计、施工、投资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投资控制
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招标合同价不超预算、结算价不超合同价。建安费(略)(含)以上的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概算编制的设计阶段,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办后,项目办委托投资监理单位实施投资控制,包括对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全过程实施投资控制。
镇审计办应委托审价、审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审价审计。审价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建镇财力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项目施工图和预算确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外部因素等特殊情况确需发生设计和施工方案变更的,由实施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现场查看和论证,共同确定变更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意见。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需增加工程量、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类签证,实施主体应及时会同施工监理、投资监理等单位,到现场核实情况,做好相关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略) 理意见。
变更和签证累计估算金额在合同价范围内的,由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组织参建单位确认,实施主体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变更和签证累计估算金额超出原合同价的,由实施主体组织参建单位确认,变更后的内容按照新增项目办理。招标采购限额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十条“限额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实施主体对于擅自变更方案或未经相关签证,导致增加工程投资的,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定。
(略) 批准立项的项目, (略)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竣工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和移交
工程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相关各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验收需整改内容,实施主体应组织施工企业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移交使用单位或养护单位管理。
质保期内项目缺陷问题,由实施主体组织施工企业具体实施整改。
第十八条 完工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接管后,由实施主体向项目办申办完工备案。项目办查验竣工材料、信息报送完备后,核发完工备案。
第十九条 审价审计和工程款支付
实施主体支付工程款应遵循按合同约定的原则。在工程审计未结束之前,工程建安费预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80%。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向项目办申报完工备案,凭完工备案等手续向镇审计办申报审价审计。审价单位出具审价报告,实施主体出具归档确认单等材料,镇财政所可支付工程款至97%,余3%(或相同金额的保函)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出具相同金额的保函),待工程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如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按工程质量保证相 (略) 理。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和后评估管理
验收合格后,由实施主体进行该建设项目的资料收集,交城建中心集中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立项、招投标、合同、图纸、工程资料、验收报告、工程审价报告等文书,做到“一项目一档案”。归档完成后,由城建中心出具归档确认单。归档确认单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支付该项目最后一笔资金(质保金除外)的材料之一。
项目办会同实施主体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估,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全过程服务进行动态考核,通过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和总结评定,对各参建单位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服务态度和诚信经营作出评价,形成评价数据库,作为允许其今后参 (略) 域内镇级财 (略) 场竞争的重要依据,实行优胜劣汰,并将考核结果和项目达成立项时预期效果的情况反馈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浦张府〔[2023〕]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镇项目办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或本镇“三重一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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