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略) (略) 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略) 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位于 (略) (略) 共 (略) 296号,总占地面积为*.04㎡。项目建成后新增基板和基板复膜铁产能36.*吨/年,净水剂产能1.*吨/年。 |
环评机构 | 广东智环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项目基板酸洗、废酸再利用生产净水剂、盐酸和废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酸雾有组织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废酸再利用生产净水剂产生的氯气执行有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氯气(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标准,无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复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2)中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RTO燃烧尾气SO2、NOx参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退火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修改单中“热处理炉”相关要求。天然气锅炉、热水炉、蒸汽发生器产生的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烘干炉产生的燃烧废气有组织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者。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略) 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其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排放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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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5号,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略) 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智能高精度连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位于 (略) (略) 共 (略) 296号,总占地面积为*.04㎡。项目建成后新增基板和基板复膜铁产能36.*吨/年,净水剂产能1.*吨/年。 |
环评机构 | 广东智环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项目基板酸洗、废酸再利用生产净水剂、盐酸和废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酸雾有组织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废酸再利用生产净水剂产生的氯气执行有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氯气(无机氯化合物及氯酸盐工业)排放标准,无组织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复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2)中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RTO燃烧尾气SO2、NOx参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退火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及修改单中“热处理炉”相关要求。天然气锅炉、热水炉、蒸汽发生器产生的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烘干炉产生的燃烧废气有组织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者。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略) 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其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排放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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