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潞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 (略) 管理,进一步规范烟 (略) 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 (略) (略) 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四条 (略) (略) 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略)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制定零售 (略) 标准,充分考虑 (略) 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 (略) 场规律, (略) 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 (略) 无序混乱。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受理在先原则。对在有数 (略) 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 (略) 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其中有一项发生改变的按本规划办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三章 卷烟零售 (略) 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设定标准
1、零售 (略) 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 (略) (略) 域 (略) 街、道、路、巷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郊结合部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2) (略) 内的零售 (略) 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略) 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不低于30米距离执行;
(3)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 (略) 场、 (略) 场内部、 (略) 场根据固定商铺数量,每3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户间距不低于30米; (略) 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3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略) 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4)行政村、自然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零售点按常住人口设置,常住人口每300人(含300人)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每增加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行政村、自然村不足300人口的可设1个零售点;
(5)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和机场航站楼设置零售点户间距不低于30米;规模较大的创新 (略) 、高新技术 (略) 、 (略) ,可在其内部 (略) 、 (略) 按用工数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6) (略) 校、 (略) 、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 (略) 域内人群 (略) 域内,经申请可设1-2个零售点。 (略) 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7)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进出口通道口中心点半径50米以上。
以上1-7项中,间距测量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两者出(入)口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 (略) 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 (略) (略) 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 50 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 (略) 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3)未就业的退(略)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提供退(略)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4)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 (略) 审核, (略) 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 (略) 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性优抚政策;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 (略) 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 (略) 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6)持有1-2级残疾证,1-3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 (略) 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3、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无人售货、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卷烟的;
(2) (略) 络渠道销售卷烟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 (略) 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 (略) 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 (略) 域内部、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略) 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 (略) 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装潢装饰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测量新设零售点间距以《 (略) (略)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标准》为依据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以三次测量平均值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居 (略) 、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本意见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 (略) 域。
第十八条 本规划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 (略) (略) 卷烟零售 (略) 规划》(潞州烟字【2023】2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 (略) 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等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 (略) 管理,进一步规范烟 (略) 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 (略) (略) 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四条 (略) (略) 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略)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制定零售 (略) 标准,充分考虑 (略) 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 (略) 场规律, (略) 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 (略) 无序混乱。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受理在先原则。对在有数 (略) 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 (略) 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其中有一项发生改变的按本规划办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三章 卷烟零售 (略) 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设定标准
1、零售 (略) 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 (略) (略) 域 (略) 街、道、路、巷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郊结合部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2) (略) 内的零售 (略) 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略) 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不低于30米距离执行;
(3)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 (略) 场、 (略) 场内部、 (略) 场根据固定商铺数量,每3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户间距不低于30米; (略) 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3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略) 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4)行政村、自然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零售点按常住人口设置,常住人口每300人(含300人)可设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每增加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行政村、自然村不足300人口的可设1个零售点;
(5)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和机场航站楼设置零售点户间距不低于30米;规模较大的创新 (略) 、高新技术 (略) 、 (略) ,可在其内部 (略) 、 (略) 按用工数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6) (略) 校、 (略) 、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 (略) 域内人群 (略) 域内,经申请可设1-2个零售点。 (略) 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7)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进出口通道口中心点半径50米以上。
以上1-7项中,间距测量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两者出(入)口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 (略) 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 (略) (略) 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 50 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 (略) 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3)未就业的退(略)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提供退(略)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4)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15米。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 (略) 审核, (略) 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 (略) 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性优抚政策;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 (略) 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 (略) 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6)持有1-2级残疾证,1-3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 (略) 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 (略) 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3、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无人售货、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卷烟的;
(2) (略) 络渠道销售卷烟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 (略) 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 (略) 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 (略) 域内部、 (略) 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 (略) 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 (略) 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装潢装饰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测量新设零售点间距以《 (略) (略)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标准》为依据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以三次测量平均值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居 (略) 、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本意见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 (略) 域。
第十八条 本规划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 (略) (略) 卷烟零售 (略) 规划》(潞州烟字【2023】2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 (略) 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划等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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