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永春美岭医院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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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2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永春美岭医院扩建项目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扩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 (略) 扩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永春 (略) 660号

  四、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综合废水经化 (略) (略) (略) 排入永春 (略) (略) 理;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

  2、大气环境:

   (略) 理站恶臭废气经管道收集废气引至活性炭除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西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4 类排放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西北侧、东北侧、东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 类排放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化粪池污泥、 (略) 理站污泥、栅渣消毒后委托泉州医 (略) 置中 (略) 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泉州医 (略) 置中 (略) 置;未污染包装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委托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利用;中草药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永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扩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 (略) 扩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永春 (略) 660号

  四、建设单位:福建省 (略)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综合废水经化 (略) (略) (略) 排入永春 (略) (略) 理;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 (略) 理 (略) 理。

  2、大气环境:

   (略) 理站恶臭废气经管道收集废气引至活性炭除 (略) 理后通过不低于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西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4 类排放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西北侧、东北侧、东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 类排放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化粪池污泥、 (略) 理站污泥、栅渣消毒后委托泉州医 (略) 置中 (略) 置;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泉州医 (略) 置中 (略) 置;未污染包装废物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委托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利用;中草药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 (略) 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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